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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保养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30 生效日期: 1992-11-30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为了妥善安置好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的保养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确保国家建设正常有序进行,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养补助金标准 
  鉴于今年粮油价格调整,决定从1992年12月1日起,对征用土地保养人员提高保养补助金发放标准。在现有的基数上每人每月增发6元及粮农每人每月由40元调至46元;菜农每人每月由42元调至48元;医疗补助费和丧葬费等标准不变。 
  保养补助金提高后所增经费,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建设单位已委托南京保险分公司发放保养补助金的,由建设单位按每人每月增发6元,以10年计算,每人一次性增拨720元,于1992年12月底前将增发的经费划至南京保险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保养人数按目前实有人数计算。 
  国家机关、部队等确无支付能力和因建“下放户住房”征地撤销村民组织,所增发的保养补助金(每人720元)由市财政安排。这部分人员由市土地部门确定,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一次性将经费拨给南京保险分公司。 
  二、新保养人员的安置 
  从1992年12月1日起,建设单位征用土地需撤销村民小组(生产队)建制的,要根据实有保养人数按每人10000元的标准支付保养补助金。 
  提倡实行统筹保养。统筹保养补助金按现行标准(粮农每人每月46元,菜农每人每月48元),以15年计算,粮农每人为8280元,菜农每人为8640元,交付南京保险分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按月发放。 
  自行养老的须由本人自愿申请,主要直系亲属担保,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在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并经区和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一次性发给保养补助金。具体标准为:男60岁至70周岁、女55至70周岁,粮农每人8200元、菜农每人8500元;71至80周岁,粮农每人7700元、菜农每人8000元;80周岁以上,粮农每人7200元、菜农每人7500元。 
  三、建立保养费调剂基金 
  统筹养老和自行养老资金的余额部分,市土地局收取后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建立保养费调剂基金,由市土地局、市财政局、南京保险分公司共同管理。 
  四、上述办法五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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