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意见的通知2004年2月23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3 生效日期: 2004-02-2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对维护国家和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向纵深推进,保持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农村金融稳定、切实为“三农”服务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清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货依法打击逃废债的意见 
   
  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我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居高不下,同时,一些贷款人故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肆意逃废债务的现象较为严重,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持、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功能的发挥。为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黄菊副总理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现就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认识 
  农村信用社发展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问题。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高度,为解决“三农”问题提出的治本之策。2003年8月18日,黄菊副总理在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负责同志座谈会上指出:“基层政府要在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积极支持信用社各项业务工作,努力帮助信用社打击逃废债和清收旧贷。尤其要下决心认真组织清理地方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职工个人积欠信用社的借贷债务,以作出榜样,取信于民,促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一定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部署,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信用社债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安排,齐抓共管。利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改善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 
  二、明确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各县信用联社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按有关规定,对各项贷款和不良贷款的占用形态进行认真清理和调整。要区分困乡(镇)体制变更、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行政干预以及信用社自身经营等原因,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排队,逐户登记造册,并列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干部、职工个人拖欠贷款及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清单,一并报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特别是对因行政体制改革、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天保”工程等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对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分清责任,落实到人,组织清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完善贷款手续,限期清收;对机关干部、职工个人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责成其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暂时有困难的,要责成当事人与信用社签定还款计划,其所在单位的领导要协助监督执行。 
  (三)要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信用社自身清收工作。对因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不良贷款,要分清责任,确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要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对违规违纪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农村信用社职工个人拖欠及其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必须在2004年8月底前全额归还贷款本息;对还款暂时有困难的,经理事会同意,签定还款计划,除逐月从工资中扣缴外,还要责成职工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在2004年底前还清。 
  (四)要区别不同情况,认真细致地做好农民个人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对有还款能力的,要责成其在限期内还款;对一时还清欠款有困难的,要帮助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并制定还款计划,逐步还款;对经过核实,确因生产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欠款的,要视其困难程度给予免、减、缓等优惠和照顾。 
  (五)法院、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在查处案件中追缴的资金,要及时如数退还农信社。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三、加强领导,督促检查,确保清收效果 
  (一)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法院、公安、监察、工商、县联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收工作组,负责全面的清收工作。 
  (二)要加强对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督促检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定期对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全省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的工作情况;要及时总结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 
   
 
二○○四年二月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