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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支付第一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5-19 生效日期: 1997-05-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国债字[1997]3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1996年第8号公告和1997年第1号公告,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于1997年6月14日支付第一年利息。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为按年付息国债,发行面值总额255.30亿元,年利率11.83%,按照节假日顺延的付息规定,利息支付日为1997年6月16日。 
  二、本期国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的交易清算系统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直接托管部分,通过中央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三、中央公司于1997年6月5日(不含本日)停止办理本期国债的转托管业务。各交易场所于6月6日前将本交易场所截至6月5日本期国债的注册数额通知中央公司。中央公司在收到各交易场所报送的注册数额并核对无误后,最迟应于6月9日下午3时前,将各交易场所在中央公司托管的本期国债余额及中央公司直接托管的本期国债余额最后确认数以书面形式报我部,我部经审核无误后,据此向各交易场所及中央公司拨付本期国债的第一年利息款。 
  四、本期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6月12日,即凡于6月12日以前在各交易场所购买并到6月12日当日交易结束前仍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人,为本次利息的最终所有者。6月13日停牌1天,由各交易场所根据本场所的具体情况,办理付息前的有关事宜,以保证在6月16日投资人能按时领取利息。 
  五、由于本期国债系付息国债,向投资人支付利息的同时,还要继续在各交易场所流通交易。因此,本着方便投资人领取利息的宗旨,各交易场所可根据本场所的清算特点,制定相应的领息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交易场所制定的领息办法在向社会公布前,须报财政部备案。 
  六、本期国债今年第一次支付利息,为维护国债信誉,各交易场所要及时支付投资人的应得利息,不得拖延。 
  七、本期国债进入第二年交易的时间为6月16日,各交易场所应对重新上市交易的本期国债代码作特殊标记,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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