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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2 生效日期: 2004-02-22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大财库[2004]49号

  为保证土地出让金收入安全、及时上缴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大连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4年财政预算的通知》(大政发[2003]102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土地出让金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为保证土地出让金收入安全、及时上缴财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指大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而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全额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款级科目中的“土地出让金”项级科目核算。 

    第四条   应上缴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包括:中标单位预交的保证金转入部分和补缴的差额部分。 

    第五条   招标前,开发单位需按有关规定向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交易中心”)预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六条   开标后,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依据中标单位“成交确认书”所确定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开具“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单”(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单应注明中标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总额,其中已缴保证金数额,需补缴的差价数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单”一式四份,财政部门、开发办、土地交易中心和中标单位各执一份。 

    第七条   中标单位的保证金不再退还本单位,由土地交易中心直接缴入国库。中标单位开具退保证金收款收据,到土地交易中心换领“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作为缴款依据入账。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由土地交易中心直接退还开发单位。 

    第八条   土地交易中心根据“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单”,填制“一般缴款书”,将中标单位的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收入,于开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每个中标单位填具一份缴款书,缴款书要注明“××开发单位保证金转土地出让金收入”字样,同时,按照“一般缴款书”格式要求,详细填写缴款日期、科目名称、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及账号等项内容。 

    第九条   中标单位到开发办领取“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单”,同时领取“一般缴款书”,将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部分(补缴部分=土地出让金总额-预交保证金数额)填制“一般缴款书”,于3个工作日内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事宜。“一般缴款书”要详细填写缴款日期、科目名称、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及账号等项内容。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缴入国库,开户银行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返还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以此作为缴款凭证入账。中标单位于缴款后4个工作日后到开发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入库后,市财政局应及时通知开发办,并将“一般缴款书”第五联返还开发办,开发办以此作为与中标单位签订有关协议的依据。为便于核对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数额,财政局于每月月初向开发办提供上月“土地出让金收入入库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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