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十堰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市《关于十堰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上报审批的请示》(十国资发[2004]8号)及各(县)市成果报告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的批复》(鄂政办函[1995]61号)精神,我们对你市呈报的十堰市、竹溪县、房县、竹山县、郧县、郧西县、丹江口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十堰市、竹溪县、房县、竹山县、郧县、郧西县、丹江口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遵循了《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更新后的基准地价符合当地地价水平,现予以批准。
接此批复后,你们应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连同此批复一并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将公布结果报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件:十堰市、竹溪县、房县、竹山县、郧县、郧西县、丹江口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价格表(略)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