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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2 生效日期: 2004-02-12
发布部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翔政[2004]26号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 
  现将《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区农村城镇化步伐,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行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建设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如下: 
  一、农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走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按厦府[1998]综002号文第7条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 
  ①没有住宅或宅基地面积没达到规定享有标准的。 
  ②人均住宅居住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③现唯一且长期居住的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危险性达到C级或D级。 
  三、政府鼓励利用村内空闲杂地建房或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限等方面应当给予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对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享有标准,申请另外选址进行新建住宅的,申请人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定协议,在新建住宅竣工后无偿自行拆除原旧住宅,将宅基地归还村集体,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并报批准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后另外统一安排使用。 
  五、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地块总平规划,对新规划的建设用地必须按联体式住宅进行建设。 
  六、各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编制本镇的村庄规划和各地块的总平布置并报规划部门审批,由规划部门出具地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农村住宅建设坚持依法审批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居民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进行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村建办、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村建办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地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统一向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分别申请办理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住宅《建设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许可证》批准后,由村建办统一报区规划部门备案。 
  八、水浏线、翔安大道、新圩至大嶝公路、水琼线、海湾大道等重大建设项目以及近期重点建设地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要从严控制,严格把关,原则上不予批准。 
  九、各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农村居民住宅,但经鉴定房屋安全危险性达到C级或D级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翻建或新建。 
  十、试点小区住宅用地可根据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共同审定的方案实施。 
  十一、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巧立名目,借机对农村居民建设进行违规收费。 
  十二、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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