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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30 生效日期: 1995-03-30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5]47号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 
  为了加强对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运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于1995年2月23日联合颁发了《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月25日和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又分别向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发出了《关于加强国债期货风险控制的紧急通知》和落实《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交易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把向其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限期提高到交易金额的10%。但是,除了个别交易场所安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了调整以外,大多数交易场所未认真执行,有的错误地采取了所谓的变通措施。国债期货市场是高风险市场,必须严格管理,严肃法纪,绝不允许无视国家法规和各行其事。为了维护国债期货交易的正常秩序,经研究决定: 
  一、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从4月6日起,对其会员新开仓国债期货合约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论自营或代理)必须提高到不低于交易金额的10%;按合约面值收取交易保证金的交易场所,要将收取的交易保证金额提高到相当于交易金额10%以上的水平。对于已在仓合约,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必须要求其会员在4月14日之前按上述要求补足保证金。对于逾期不补足的,交易场所不得允许其再开新仓,并可按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严格执行涨跌停板制度,每日价格波动幅度不得大于±2元。 
  三、对于拒不执行或者继续采取变通手法不彻底执行上述规定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十五 条的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严肃处罚。 
  四、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在4月20日前,将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书面报中国证监会。 
  请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所在地期货监管部门督促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认真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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