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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22 生效日期: 1994-07-2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市字<1994>第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中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规定,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的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须在国办发<1994>6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90天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手续。今年8月30日应是变更的截止日期,鉴于变更经营范围的日期已十分临近,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8月16日起至8月30日止,为办理变更从事境外期货经营范围的日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通知各有关期货经纪公司及时办理。 
  二、外资、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已明确原则上不予重新登记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下发有关清理这类公司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清理。其中转为内资期货经纪公司的,依照国发<1993>77号及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原有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中外合作期货经纪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三、军办期货经纪公司的审批、登记注册及注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军队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后生字第297号)执行。 
  四、坚决查处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下列各类机构和个人从事的期货交易业务,均属非法期货经纪活动: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 
  2、1993年4月28日前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但在1993年7月28日以前未提出重新登记注册,目前仍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经营范围是期货资询业务而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公司; 
  4、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已经办理撤销批准证书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注销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期货经纪公司,继续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5、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期货交易行为。 
  对上述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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