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10 生效日期: 1989-11-10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1989年11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地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可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其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仍属国家所有,不得出让、转让。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在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者,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内可以开发、利用土地,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依照其他规定通过划拨或减免土地使用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国有土地,应组织开发区土地、规划、城建等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出让与受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建部门,确定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及用途,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依照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出让方,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受让方),并向受让方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明确出让地块的方位、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要求、出让金额、违约责任及其他应履行的权利、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经开发区公证机关公证。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不得超过下列年限: 
  (一)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居住及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方应依照合同规定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向开发区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受让方开发、利用土地、应按照开发区有关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因故改变合同内容的,由当事双方协商重新修订合同,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量变更登记;违反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是由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凭土地使用证,依照出让合同和本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再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 
  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未依照出让合同规定付清出让金和未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须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由当事双方协商,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须经开发区公证机关公证。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开发区管委会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应将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移。 
  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随之转移。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关当事人应持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和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向开发区土地、房地产、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过户、纳税、缴费及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因偿清债务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注销抵押登记,因抵押人在合同期满未能偿清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在开发区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处分抵押财产。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合同期内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灭失的,即行终止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受让方应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无偿交给开发区管委会,并到开发区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按合同规定须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及时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应缴纳拆除清理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受让方需要续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年与出让方协商,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和更换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未满,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受让方使用土地年限和开发、利用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土地交易的,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   因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发生纠纷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裁决,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前按其它方式在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继续执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方式的,应按本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