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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征订《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 2003-06-12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法执函[200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8日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它的公布与施行,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对公众普遍关心的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为了便于大家深入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组织编写了《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释义》对《条例》逐条予以权威性解释,对立法背景、意义及相关概念进行了必要说明,同时还收录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释义》是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备的工具书,也是法律工作者及广大公民学习研究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管局根据本地区宣传贯彻《条例》的需要,做好《释义》征订工作,并将征订数额通知出版发行单位。 
  《释义》由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法规司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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