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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补偿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4-23 生效日期: 1985-06-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85]68号

  一、 为妥善安置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根据《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必须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尝。

  二、 本市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农业局和各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负责。

  三、 乡镇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农业基本核算单位年终收益分配表和统计年报的同类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五倍。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农业基本核算单位年终收益分配表和统计年报的同类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至三倍。

  四、 乡镇机关、 企事业单位建房占用菜地除付给补偿费外, 还应缴纳新菜田建设基金。乡镇企业占用近郊菜地(包括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每亩缴纳五千元;占用农业区划确定的预备性菜区内的耕地,每亩缴纳三千元;占用远郊菜田的,每亩缴纳二千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占用菜田,不论远近郊,一律每亩缴纳一千元。

  五、 被占用土地地上的房屋,原则上按《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处理,特殊情况由占地单位和被占地单位双方议定。

  六、 因占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占地单位安置。

  七、 占地补偿费,由乡、镇政府报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审批,并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报北京市农业局备案。

  八、 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建房占地涉及的其他问题,比照《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京政发〔1985〕68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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