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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200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7 生效日期: 2004-03-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社保发[2004]12号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各委托代办机构、各参统单位: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现将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计算中使用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4045元,月平均工资为2003.75元。 
  二、凡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2004元(按四舍五入方法处理)。 
  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后四舍五入为6011元,职工月工资超过6011元的,以6011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465元。 
  五、个人申报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数额为1202元(经计算后按四舍五入方法处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具体数额为1403元(经计算后按四舍五入方法处理)。 
  六、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第二部分的比值C0/ C1为2.18。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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