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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2004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5 生效日期: 2004-03-15
发布部门: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杭安监[2004]14号
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2003年,在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取得了一定成绩,全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逐步完善,教育培训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培训面进一步扩大,培训质量有所提高,为夯实全市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总的情况看,全市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量还不大,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培训、考核、发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还需要逐步规范,与面临的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培训工作任重道远。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巩固安全生产基础,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现就2004年全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基础、落实到基层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各级各部门领导的安全意识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增强广大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能力,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有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与安全生产其他各项工作同时部署、检查和落实,列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要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基础,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法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事故警示教育,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努力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并逐步完善管理规范,加快形成运转协调、充满生机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二、突出重点,认真实施,积极推进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市安[2002]52号)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的方式进行,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各培训机构要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切实做好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1、依法推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重点继续开展三大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安全资格证书》,力争培训率达到100%。 
  组织开展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书》,力争使持证上岗率达60%。 
  2、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要求和考核办法结合国家局和省局的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进行,并做好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工作。力争使持证上岗率达100%。 
  3、继续开展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积极组织参加省安监局举办的高级安全生产注册主任培训,继续分级实施初、中级安全生产注册主任培训、考核、发证,并力争有较大突破,加强对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注册安全主任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4、引导督促各级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基础知识教育培训和企业新职工的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拓展教育培训面。 
  5、根据《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53号文有关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分级、分行业组织开展考核达标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其中工矿类企业的培训教材由市安监局统一编制,并按达标考核的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具体培训工作,整个培训工作8月底前全面完成,通过培训,为达标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6、按照省安监局制定的规范和要求,由市安监局统一部署,对全市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分期分批组织培训,提高基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日常安全管理水平。 
  7、继续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持证上岗,使经营许可证得以顺利发放,为企业的经营和安全生产做好基础服务工作。 
  8、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举办2003年度事故发生单位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强化培训班,进一步吸取教训,理清思路,确保生产安全。 
  三、规范培训,严格把关,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大纲与教材开展培训,不能随意减少培训时间内容,降低培训标准,并不断创新安全培训的内容、方法和手段,增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题库建设,掌握考核标准,认真组织培训考核,严肃考核纪律,以严格考核带动培训质量的提高。要加强发证管理,不允许对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发放证件,对经考核合格发证的人员,要及时登记造册,并按规定要求加强管理。 
  各区县(市)要按季上报培训统计表,市局将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组织质量抽查,安排经验交流,以推动提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 
  四、完善体系,健全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建设 
  继续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做好培训机构的定点和申报工作,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成熟后及时上报审批,争取在2年内达到各区县(市)至少有一所培训机构,以满足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需求。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质量评估和年检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安技[2003]106号)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对2003年的年检工作,市局已经下发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县(市)安监局和培训机构要抓紧落实,对照年检内容的要求,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找出不足,拟订整改措施,通过年检工作促进培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各培训机构应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和开展培训工作需要,加强软硬件建设,完善教育设施,改善培训设备,充实师资力量,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抓好落实,努力形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质量保证体系,更好地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服务,也为自身发展拓展空间。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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