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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修改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9-11-11 生效日期: 1959-11-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发布文号: [59]市万字第214号
各区、县人民委员会: 
  市人民委员会同意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修改意见,现在将原请示发给你们,请依照办理。在执行中,发补偿费的标准,原则上应和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以前的一样,不要提高或降低,希在规定的幅度内注意掌握。 
  附:房管局请示一件 
 
 
1959年11月11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修改意见的请示 
 
 
(59)房地字304号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国家建设征用农地补偿费的标准,本市过去是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  条规定“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至四年定产量总值补偿”的原则,对一般土地(旱地等)的补偿,按远、中、近郊分为二年、二年半、三年、三年半、四年等五个补偿年限区域,每个年限区域又分为十九个产量等级的补偿标准。自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以来,各区执行出现三种情况: 
  一、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有门头沟、昌平等区;二、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一律改按二年定产量总值固定补偿钱数的,有海淀、朝阳、丰台、通州、周口店、大兴等六个区;三、停发土地补偿费的,有顺义、平谷等区县。另外,几年来由于精耕细做、土质变好,产量不断提高,而且在公社化后由于耕种的需要,原有地界已取消,产量是按大面积计算,已不按原来一小块一小块地的产量计算。 
  根据以上情况,原定补偿标准,急需修定。为此结合人民公社财产所有权、生产经营管理下放,实行三级经济核算的新精神以及当前公社经济尚不充裕的情况,经反复研究,拟在不降低原补偿费标准(平均计算)的原则下,修订土地补偿标准,简化计算方法。 
  一、取消复杂的补偿年限区域和产量等级的划分。一般土地(旱地、次水地),一般改为按三年定产量的总值补偿,每亩为三十五元至七十五元,特殊土地(园、苇地等),将原补偿标准重新调整核算,固定补偿钱数,计:园地每亩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稻地每亩一百一十元至一百五十元;水地(指大田、蔬菜兼做的地)每亩九十五元至一百四十元;苇地每亩四十元至一百一十元;鱼塘地每亩十元至二十元;果园地按交纳农业税的土地类别,参照上述各类土地补偿。 
  每种土地补偿费规定一个幅度,是为了照顾过去近郊补偿费高、远郊补偿费低的历史情况,以及产量的高低不同的情况,以便各区县在执行中分别掌握。 
  二、征用国有土地时,原则上应无偿征用,如因征地过多,对社员生产、生活影响较大,可酌情补助,但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同类土地补偿费的一半。 
  为照顾社员的切身利益,对当年投入的土地平整费,予以适当补偿。过一年后按土地类别发土地补偿费,不再另发土地平整补偿费。 
  至于土地补偿费应发给人民公社还是发给基层经济核算单位(生产队),由各区、县自行决定。 
  以上意见,已征得多数区主管此项工作区长的同意,特报请核批。 
 
 
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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