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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8 生效日期: 2004-02-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4]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保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试点工作的成败关系到这项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和推广。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研究和探索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不定指标,不赶进度,不片面追求试点数量和人口覆盖率,要注重试点质量,力争试点一个成功一个,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三、试点工作的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要坚持和把握“四项原则”,即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民得实惠的原则,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试点工作要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不吃假药,确保农民用药价格合理,确保农民就近得到医疗服务。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错误做法。各地要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四、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是这项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咨询热线、走村入户、印发“明白纸”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和意义,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风险共担意识,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教育要实事求是,讲究诚信,不说过头话;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各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计划、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省卫生厅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重点做好省级试点县(市、区)工作的跟踪指导、评估和业务骨干人员培训工作。各市也要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试点县(市、区)和试点乡镇的工作。 
  试点县(市、区)要成立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设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乡镇可委托现有机构和人员管理,保证工作需要。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级人民政府要为试点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适当提供启动经费。 
  六、慎重选择试点县(市、区) 
  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根据以下5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提出申请;二是县(市、区)财政状况较好,农民有基本的支付能力;三是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和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较强;四是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领导有力,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性较高;五是开展了市级试点的县(市、区)。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不要急于申报试点,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七、认真开展基线调查 
  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省里统一制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线调查参考提纲》,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详细的基线调查方案,重点对试点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现状、农民疾病发生状况、就医用药及费用情况、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已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但尚未开展或未按要求开展基线调查的试点县(市、区),要抓紧时间,尽快完成这项工作,减少试点工作的盲目性。 
  八、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要坚持以县为单位统筹,以家庭为单位筹资。要根据农民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数额。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要增强农民的费用意识,不能由集体出资代缴。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也不能冲抵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农民个人缴费。市、县级财政要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到总额不低于每年每人10元;东部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市、县两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应争取更多一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制订实施细则,力争在2005年底以前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财政将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的同时,从2004年起,省里每年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市、县两级也应参照省里做法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组织开展支援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募捐活动,建立红十字会医疗救助资金,用于特困农民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是资助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并对患大病的特困农民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对患特种传染病的农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要注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扶贫和医疗救助等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协调发展。 
  九、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 
  要改进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也可采取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但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切忌强迫命令。各地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作周期与财政年度一致起来。各级财政要在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及时下拨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十、合理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账户 
  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方式,鼓励基层积极创新。要积极探索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方式,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提倡建立家庭账户。可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建立家庭账户,由个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或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个人缴费划入家庭账户的比例,由各试点县(市、区)合理确定。 
  十一、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各试点县(市、区)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对基本条件相似、筹资水平差别不大的试点县(市、区)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差距不宜过大,各市在向省申报试点方案时要加强指导,统一掌握。各地要根据实际,确定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家庭账户。家庭账户节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十二、探索手续简便的报账方式 
  农民在县(市、区)、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市、区)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账目时,如发规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经批准到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可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本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要设立专门的报销窗口,常年服务,可以看一次病报销一次,也可以累计报销,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三、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应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支持条件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可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支付费用,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高效运转。 
  十四、加强基金监管 
  各地要制订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做到专门管理、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或贪污浪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试点县(市、区)要把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行政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省、市两级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实行科学的动态管理。 
  十五、努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要将试点工作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的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的工作,实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要积极推进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间的纵向合作,使县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服务向乡镇延伸,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服务向村延伸,同时鼓励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让农民不出村、乡就能享受到较好的卫生服务。要制定引导医学院校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锻炼的政策,加大城市卫生支农工作力度,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多方面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医疗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观念,转变作风,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端正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式,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积极开展巡回医疗,送医进村入户,深入到农民家庭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合作医疗经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和优势,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为农民提供服务。 
  十六、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的监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严格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标准,规范农村药品采购渠道,切实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领导,按照本意见提出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结合本地试点工作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试点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试点工作。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红十字会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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