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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2000]14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的关税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详见附件二)。 
 
  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公告稿 
  附件二: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海关总署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海关 
二000年四月 
 
  附件二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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