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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电局文件关于下发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工作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31 生效日期: 1999-03-31
发布部门: 北京供电局文件
发布文号: 京供用电[1999]11号

各区县供电局、计量所、业扩处: 
  现将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工作办法下发给你们。这是我局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安运[1998]669号关于颁发《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若干规定》通知的精神重新修订的,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按照新的标准和要求开展一户一表工作。 
  附件: 
  1、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工作办法。 
  2、华北电集营[1999]2号文 
  3、国电安运[1998]669号文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工作办法 
 
  根据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安运[1998]669号关于颁发《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办发[1998]第37号《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为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有效地解决“合表用电”给居民用电带来的诸多不便,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改造标准: 
  住宅用电改造后每户供电能力不低于6千瓦,近期按每户2千瓦供电。具体改造标准见“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电气安装验收暂行规定”。 
  为了避免反复改造,重复投资,本办法实施前已按[96]首规办字第206号“关于颁布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的通知”改造的,表前线不小于4平方毫米铜线的,可暂不改造,实施一户一表。 
  二、工程改造原则: 
  1、要有利于适应住宅用电增长,有利于居民方便用电和安全用电,有利于今后用电营业的改革。 
  2、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3、改造应与城市配网改造相结合,按照“户内户外同步实施”的原则,纳入“9950工程”优先安排,做到配网改造与住宅内部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确保产权单位改造后放开用电。 
  4、产权分界原则: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市政办发[1998]第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配电设施的产权归属分别由供电部门和住宅产权单位负责改造及维护管理。对改造后实施一户一表的用户,供电局负责按户结算电费,并负责电能表和保护装置的维护管理。 
  5、表位外移原则:为方便用户,规范管理,实施“一户一表”的同时,表位必须设在楼道公用场所。 
  6、自愿优先原则:企事业单位、房地局、开发公司管辖的居民小区或宿舍楼内线改造并实行一户一表的,要实行单位归口,自愿优先,改造工作要整片或整栋楼进行,涉及配网改造工程有关供电部门要优先安排。 
  7、属地原则:非高压自管户居民住宅内线改造并实施一户一表的,涉及用户增容、配网改造,以及表位内线检查、验收、装表发电等业务,不论容量大小均由属地供电局受理。 
  三、工程改造范围 
  1、公用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合表用电的居民单元楼住宅; 
  2、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 
  3、企事业单位自己供电的职工住宅及由其转供电的居民住宅; 
  4、居民住宅平房改造:根据北京市城市改造规划,凡在规划红线以外的平房结合住宅内线改造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四、工程改造步骤及责任分工: 
  1、抓住当前城乡电网改造的有利时机,利用2-3年时间,对全市各类居民住宅的配电设施进行一次改造。第一步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公用配变供电的合表用电居民住宅的改造,同时,对新建居民住宅必须严格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一步到位;第二步有计划地把物业管理小区居民住宅分表用电改造为一户一表用电;第三步企事业单位自供职工住宅及由其转供的居民住宅改造为一户一表。 
  2.根据“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①公用低压架空线路供电的,以用户的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 
  ②采用低压电缆供电的,按原供电协议确定的分界点确定。产权不清的外电源工程改造由供电部门纳入“9950工程”解决,工程前期由改造申请单位负责解决地上拆迁等事宜。 
  3、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居民用户用电须知),同时与产权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供电部门明确按每户供电容量2千瓦,装设5(20)安培电能表和匹配的保护装置。 
  4.高层楼除居民用电以外的其它供电设施及楼道灯,单独装表计量,由产权单位负责电费结算。多层楼的楼道灯单独装表可视具体情况由产权单位负责或居民合理分摊。 
  五、施工组织管理: 
  供电局负责对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凡参与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施工队伍,必须持有北京供电局核发的“甲种施工许可证”或各区县供电局核发的“乙种施工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不得从事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有“施工许可证”不得超越批准范围从事改造工程。 
  六、电度表的选择: 
  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按户结算电费,可采用长寿命机械表、抄表器抄表、电费储蓄划交电费;机电一体式低压载波集中抄表,电费储蓄,银行联网;机电一体式“预付费表”;各区、县供电局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七、居民住宅内线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的优惠政策: 
  (一)居民住宅用电按标准进行改造后,同步实施一户一表,供电部门按每户2千瓦用电负荷供电,免收供、配电贴费。 
  (二)凡属实施“一户一表”的由供电部门无偿提供组合式专用表箱、电能表及匹配的保护装置。 
  (三)对不同类型的用户分别采取措施实现一户一表。 
  1、按标准改造后的居民住宅楼房和平房免收供、配电贴费。 
  2、低压自管户自供的居民楼房倒入地区配网供电,居民用电按标准改造实施一户一表的,由用户承担本级电压外部工程费,免收供、配电贴费。 
  3、高压供电的企事业单位或物业小区自供居民住宅楼,按标准改造后采取“卡式售电”实现居民用电一户一表。 
  (1)居民住宅楼倒入地区电网供电的,根据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供电方案。用户承担全部改造工程费用,免收供、配电贴费。 
  (2)企事业单位内的居民住宅楼,无条件倒入地区电网的,按标准改造后居民售电进入北京地区统一的“卡式售电”系统,实现一户一表按户结算电费。 
  (3)居民住宅改造涉及变压器原供电点增容的,依据居民实际用电户数核定,当增容总量等于小于居民户数乘以1千瓦(l千瓦视同1千伏安)免收供、配电贴费,超过部分按正常贴费标准收取 
  (4)电费核算办法,高压自管户内居民实施一户一表,“卡式售电”进入北京地区统一的“卡式售电”系统的,依据该单位居民“卡式售电”电量之和核减电量,结算单位电费。居民售电进入北京地区统一“卡式售电”系统,由供电局按户结算电费。 
  (5)凡由临时施工用电或临时过渡方案带居民楼供电的,居民用电原则上应实施一户一表,居民住宅一户一表改造申请按属地原则进行,永久方案的落实由原受理业扩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八、高压自管户改造工程的业务受理,按照用电检查管辖范围受理,由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出解决意见,涉及增容或倒入地区电网供电的按业扩报装管理权限及正常报装程序办理。由业扩部门组织落实一户一表供电方案,按属地原则受理一户一表业务。 
  九、线损管理: 
  为实现分路线损考核创造条件,结合住宅配电设施改造,每台配电变压器出口应装设计量装置。 
  十、为理顺电费业务管理模式,电费管理的营抄方式将做以下调整。 
  组建专门的民用电抄表队伍,负责“一户一表”机械表计量方式的居民用电抄表收费工作。雇佣的抄表人员只进行抄表和催费工作,其他电费业务按照各局抄收方式进行定额、定员、定岗的核定,仍由营业站主业人员负责。居民用电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为电费管理处,民用电电卡表管理中心由一户一表指挥部负责组建。 
  十一、本修订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原京供用电[1998]11号关于下发《配合城镇居民住宅内线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京供用电[1998]10号《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内部将单位用电与居民生活用电分开的实施办法》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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