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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赴外培训研修人员进境行李物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3 生效日期: 1998-03-0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政字[1998]3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培训期连续满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比照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税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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