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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内四区公共场所烧纸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0 生效日期: 1997-01-20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破除封建迷信,净化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禁止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烧纸。违者,由市、区城建部门依照《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当事人自行清除其焚烧的纸灰;情节严重有重大火灾隐患或阻碍城建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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