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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颁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6-22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 
  1989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劳锅字[1989]5号),对加强锅炉产品的制造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原规则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锅炉制造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规则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予以公布。新规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局锅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联系。 
 
 

20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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