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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 2001-04-18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函[2001]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的管理,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办理行政执法证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  条“申领行政执法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二)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相当的学历,或从事本专业、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三)参加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经行政执法证考试合格。”规定的公务员,方准予办理行政执法证。 
  二、凡需办理行政执法证的公务员,应填写《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总局委托各直属局审核同意后办理。 
  三、各直属局负责本局及本辖区内各分支机构行政执法证的制作、发放工作,并汇总上报《办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申请表》(附件一)。 
  四、行政执法证式样与工作证基本相同,规格为 8.5cm×5.5cm,封皮颜色为深蓝色,行政执法证证号应与本人工作证号相同,请各直属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附件二)自行制作,加贴2寸正面免冠照片(要求按规定着制式服装),并在照片左下角加盖本局证件专用章。 
  附件: 
  一、《办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申请表》(略) 
  二、行政执法证式样(略) 
 
20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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