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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1 生效日期: 2004-10-11
发布部门: 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卫办妇社发〔2004〕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经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拟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4年度候选示范区复核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5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基妇发〔2004〕10号)的规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民政和中医药管理三部门审核推荐,评估得分75分以上,在规定的日期内申报的候选示范区。 
  二、复核方式 
  1、与省市的评估相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相关城市负责对候选示范区达标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国家复核只选择少数关键指标(详见附件2、3)。 
  2、试行第三方评估。委托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承担候选示范区现场复核评估,包括直接评估和间接评估。 
  3、实行专家组评议与社会公示。由国家卫生、民政、中医药三部门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负责审议现场复核的评估报告,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提出示范区建议名单,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省级联合领导小组在省级报刊进行公示,为期两周。 
  4、鼓励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在复核指标之外,候选示范区在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面有重大创新或突破,且对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很好的典型意义,可按复核方案(详见附件1)规定给予加分。 
  5、向基层反馈复核信息。在复核工作全部结束、示范区名单已经确定时,现场评估组要向各被评估候选示范区反馈复核发现、结论及工作改进建议。 
  6、对创建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实行专门复核评估,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 
  三、复核结论 
  分合格、延期再核、不合格,复核得分75分以上的为合格,70-74分的可延期4至6个月再核,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四、复核日程安排 
  1、2004年11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完成推荐。 
  2、2004年11月1日-12月15日,评估组赴各候选示范区现场评估。 
  3、12月下旬,专家评议组审议现场评估报告,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提交示范区建议名单。 
  4、12月底及2005年初,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省级联合领导小组在省级报刊公示。如有实名举报,有关省级联合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核实。 
  5、2005年初,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公示无异议的候选示范区命名,在国家报刊向全国公布,并给予表彰。 
  五、请各地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在做好市和省级审核评估的基础上,10月底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民政和中医药三部门联名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推荐候选示范区,有关材料主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社区卫生处),同时抄送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城市工作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处)和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 
  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按卫办基妇发〔2004〕10号文件分配的名额推荐,超出规定名额数量者视为没有推荐。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2004年度候选示范区名额可以移至2005年度使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时,需同时提供省级审核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被推荐区每项指标的得分情况及总分、评估实施单位)等辅助材料(详见附件4),请提供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 
  4、各地对现场评估组的接待工作要以方便工作、遵从节俭为原则,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赠送礼金礼品,不得安排公款支付的游览、娱乐活动。 
  六、注意事项 
  1、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复核评估经费由卫生部承担,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复核评估经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承担,各地不需要为此支付经费。 
  2、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将派人赴部分地区抽查监督现场评估工作。 
  3、候选示范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如存在无证行医行为,存在违反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将终止该候选示范区的评估活动,取消被评估资格。 
  4、“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的有效期到2010年自动中止。国家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派人赴部分地区抽查,发现不合格的,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示范区称号。 
  七、其他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2号南楼609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010-85610934传真:010-85610934 
  联系人:陈博文 王利红 
  电子信箱:mail@chs.org.cn 
  附件: 
  1、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4年度复核方案 
  2、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4年度复核评估指标 
  3、创建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4年度复核评估指标 
  4、2004年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申报辅助材料(略)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4年度复核方案 
 
  为做好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评估工作,根据卫基妇发〔2003〕252号和卫办基妇发〔2004〕1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复核方案。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 
  (一)评估目的。 
  1、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候选示范区的质量,对省级评估进行复核。 
  2、促进创建活动深入、有序开展,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责任,推动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引导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持续发展。 
  (二)评估原则。 
  1、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有效、适度的原则。 
  2、评估与改进相结合,促进示范区的可持续发展。 
  3、制定评估工作制度,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职责和权限,约束、激励其行为,确保评估活动的有效性。 
  二、评估时间 
  2004年11月1日-12月15日。 
  三、评估方法 
  国家级复核与省市评估协调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相关城市负责对候选示范区全面审核评估,国家只选择少数关键指标进行复核。 
  (一)评估方式。 
  直接评估和间接评估相结合,逐一评估候选示范区。 
  (二)资料来源及收集方法。 
  直接评估:包括查询工作记录、病历记录、财务档案,现场观察、访谈、问卷调查、专家讨论等,以公开明查的方式进行。 
  间接评估:包括现场观察、拦截调查、体验式购买服务等,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 
  (三)评估对象。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2个。只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区,抽取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区,抽取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现场评估组根据示范区推荐材料随机抽取。 
  2、社区居民60人。在抽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辖社区内,通过拦截调查的方式随机询问。平均每个社区拦截调查15人。 
  3、患者20名。通过拦截调查方式,随机询问在抽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前和就诊后的患者。平均每个机构拦截调查5人。 
  4、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16名。在抽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每个机构随机选择2名全科医生和2名社区护士进行问卷调查。 
  5、区政府和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随机访谈的方式。 
  (四)评估程序。 
  1、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接受省级卫生、民政、中医药三部门的联合推荐。 
  2、国家级现场评估组根据有关文件,对各候选示范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国家级复核评估候选示范区名单。 
  3、直接评估组在通知当地的情况下,到候选示范区进行评估,工作日2天。间接评估组在不通知当地的情况下,到候选示范区进行评估,工作日2天。评估结束后,向专家评议组提交评估报告。 
  4、专家评议组召开会议,审议现场评估组提交的候选示范区评估报告,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提交专家评议意见和示范区建议名单。 
  5、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审议专家评议组提交的评议意见和示范区建议名单,委托有关省级联合领导小组在省级报刊进行公示,为期两周。 
  6、公示无异议的,由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授予“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在国家报刊上公布,并予以表彰。 
  四、评估的组织领导 
  (一)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由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领导组成,负责审批评估方案,确定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二)专家评议组:审议现场评估组提交的候选示范区评估报告,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提交专家评议意见和示范区建议名单。 
  (三)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为搞好现场复核评估,设立以下组织: 
  1、组织协调组:由社区卫生服务分会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现场评估组在评估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确保现场评估工作顺利完成。 
  2、技术指导组:由评估专家组成,负责现场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 
  3、现场评估组:由经过统一培训的社区卫生服务专家和管理者组成的直接评估组和经过统一培训的调查员组成的间接评估组组成,负责对候选示范区进行现场评估,向专家评议组提交评估报告,并在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的批准下,向被评估的候选示范区提交评估反馈报告。 
  (四)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现场复核评估。 
  五、示范区准入标准 
  国家级复核评估的最后得分为确定达标区的依据。复核评估实行百分制,复核结论分合格、延期再核和不合格三类:“合格”: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分达到75分以上;“延期再核”: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分达到70分以上,其中不合格的重点指标通过4至6个月的努力可望达到要求;“不合格”: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分低于70分。 
  六、评估工作的监督 
  (一)内部监督。 
  社区卫生服务分会成立监审组,负责内部监督。若发现现场评估组成员或评估工作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纪评估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外部监督。 
  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派人对现场评估进行监督抽查,听取被评估地区的意见。若发现现场评估组成员或社区卫生服务分会在评估过程中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评估资格的处理。 
  七、其他 
  (一)候选示范区在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面有重大创新或突破,且对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很好的典型示范作用,按《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评估指标》给予相应加分。 
  (二)候选示范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如存在无证行医行为,将终止该候选示范区的评估活动,取消被评估资格。 
  (三)“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的有效期到2010年自动中止。国家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派人赴部分地区抽查,发现不合格的,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示范区称号。 
   
  附件2: 
 
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4年度复核评估指标 
 
  说明:本评估指标是在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部门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组织各方面专家经过八轮专题研讨和对两个市辖区预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这些指标的遴选是以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卫基妇发〔2003〕252号文件为依据,以落实国家政策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为目的,以尽量避免给基层造成压力和负担,防止临时性突击准备为原则,侧重了结果指标,减少了过程指标。本评估指标用于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4年度国家级复核评估。 
  指标1: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区长、主管卫生的副区长和11个区政府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卫基妇发〔2002〕186号和卫基妇发〔2003〕252号文件的掌握程度。分值:10分。 
  指标解释:访谈正确率=访谈正确的总题数/访谈总题数 
  访谈正确的总题数=∑每位访谈对象回答正确的题数 
  访谈总题数=∑每位访谈对象访谈的题数 
  指标2: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增加程度。分值:8分。 
  指标解释:2002~2004年间,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投入的增长速度与同期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相比。 
  指标3: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相关任务时给予经费或物质补偿。分值:附加分3分。 
  指标解释:政府以人均或项目补助等各种形式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相关任务时给予(经费或物质)补偿。 
  指标4: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免费使用情况(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面积)。分值:8分。 
  指标解释:政府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给予补助,包括无偿提供房屋或按机构准入标准提供全额房屋经费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房屋配置标准分别为400m2和60m2。 
  指标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低保人员的医疗救助实行优惠,政府(通过民政、财政等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偿。分值:8分。 
  指标解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低保人员实施医疗救助的优惠措施;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偿。 
  指标6:医保部门将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医保定点单位并达到规定比例。分值:8分。 
  指标解释: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医保定点单位的比例=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医保定点单位的总数/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总数。(备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分别计算) 
  指标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空间布局合理,诊断室的设置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分值:4分。 
  指标解释:根据机构的功能划分做到空间布局合理,有全科诊室,诊室相对独立或具有隔断等设施,且实行一对一服务,有利于医患交流和保护患者隐私。 
  指标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的基本知识、技能水平。分值:12分。 
  指标解释:1、知识访谈正确率=访谈正确总题数/访谈总题数 
  访谈正确总题数=∑每位访谈对象回答正确的题数 
  访谈总题数=∑每位访谈对象访谈的题数 
  2、技能测试合格。 
  指标9:有社区诊断报告。分值:4分。 
  指标解释:有社区诊断报告,包括基本人口学数据、健康状况(疾病谱)描述、统计数据图表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 
  指标10: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落实社区公共卫生任务。分值:4分。 
  指标解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预防保健工作设施场所并开展相关工作。 
  指标11:提供中医药服务。分值:8分。 
  指标解释: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提供包括中成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等在内的至少4种中医药服务。 
  指标12:社区居民基本卫生常识的知晓率。分值:8分。 
  指标解释:社区居民卫生知识回答正确率=答对的总题数/调查总题数 
  答对的总题数=∑每位被调查对象回答正确的题数 
  调查总题数=∑每位被调查对象回答的题数 
  指标13:综合满意率。分值:10分。 
  指标解释:综合满意率=综合满意的人数/被调查人数 
  综合满意=安全性+经济性+舒适性+方便性 
  指标14:机构知晓率。分值:8分。 
  指标解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知晓率=知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数/调查总人数 
  指标15:机构利用率。分值:附加分3分。 
  指标解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率=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数/被调查人数 
  指标16:具有社区卫生服务典型示范作用的特色创新工作。分值:附加分4分。 
  指标解释:具有在同一经济水平地区起典型示范作用的经验、创新的工作模式和克服工作困难的成功做法。 
   
  附件3: 
 
创建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4年度复核评估指标 
 
  说明:本评估指标是在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部门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各方面专家经过8轮专题研讨和对1个市辖区预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这些指标的遴选是以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卫基妇发〔2003〕252号文件为依据,以落实国家政策和促进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为目的,以尽量避免给基层造成压力和负担,防止临时性突击准备为原则,侧重了结果指标,减少了过程指标。本评估指标用于创建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2004年度国家级复核评估。 
  指标1: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区长、主管中医药的副区长和11个区政府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认识与措施。分值:7分。 
  指标解释:访谈正确率=访谈正确的总题数/访谈总题数 
  访谈正确的总题数=∑每位访谈对象回答正确的题数 
  访谈总题数=∑每位访谈对象访谈的题数 
  指标2:医保部门将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分值:5分。 
  指标解释:医保部门将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指标3:医保部门对中医药的优惠政策。分值:附加分2分。 
  指标解释:医保部门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应用中医药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比应用其它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低。 
  指标4: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政府对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分值:5分。 
  指标解释:2002-2004年间,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经费投入,地市级和区级政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对中医药的专项经费投入。 
  指标5:中医药人员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协调管理。分值:5分。 
  指标解释:中医药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参与政府社区卫生服务协调组织;政府社区卫生服务协调组织专门研究部署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工作,并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指标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或诊室)设置。分值:5分。 
  指标解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或设有中医诊室,配备相应的设施。 
  指标7: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中医药服务,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规定比例。分值:5分。 
  指标解释:1、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2、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比例=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总数/全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总数。(备注: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指中医药物和非药物处方数占总处方数51%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指标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级以上职称中医药人员配备。分值:5分。 
  指标解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 
  指标9: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员的基本知识、技能水平。分值:10分。 
  指标解释:1、知识访谈正确率=访谈正确总题数/访谈总题数 
  访谈正确总题数=∑每位访谈对象回答正确的总题数 
  访谈总题数=∑每位访谈对象访谈的题数 
  2、技能测试合格。 
  指标10:中医药预防。分值:9分。 
  指标解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慢性病、传染病中医药预防,开展中西医结合防治慢性病一体化服务,并在社区居民健康档案中体现中医药内容。 
  指标11:中医药保健。分值:9分。 
  指标解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中医特色保健方案,开展中医特色的养生保健、食疗药膳、传统体育。 
  指标12:中医药康复。分值:5分。 
  指标解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用中医药方法开展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的康复。 
  指标13:中医药健康教育。分值:5分。 
  指标解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发放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健康教育处方和宣教资料,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医药防病、保健知识。 
  指标14:中医医疗。分值:13分。 
  指标解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用中医辨证论治处理社区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开展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导引等6种以上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门诊量不低于总门诊量3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成药品种不少于80种,中药饮品不少于250种,社区卫生服务站中成药品种不少于50种。 
  指标15:中医药计划生育指导。分值:3分。 
  指标解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指导,参与孕产妇保健。 
  指标16:社区居民基本中医药常识的知晓率。分值:3分。 
  指标解释:社区居民基本中医药常识的知晓率=答对的总题数/调查总题数 
  答对的总题数=∑每位被调查对象回答正确的题数 
  调查总题数=∑每位被调查对象回答的题数 
  指标17:居民中医药服务的满意率。分值:6分。 
  指标解释: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的满意率=答对的总题数/调查总题数 
  答对的总题数=∑每位被调查对象回答正确的题数 
  调查总题数=∑每位被调查对象回答的题数 
  指标18:具有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典型示范作用的特色创新工作。分值:附加分4分。 
  指标解释:具有在同一经济水平地区起典型示范作用的经验、创新的工作模式和克服工作困难的成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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