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发[20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〇年一月六日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一、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
二、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
三、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