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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 2001-08-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1]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泸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质量立市战略决策,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质量法制观念,加快质量工作向国际惯例靠拢,树立泸州产品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泸州市“质量立市”的实际要求,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质量立市,近期以提高产品质量为中心,促进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管理质量等全面提高。即从现在开始到2010年,通过十年时间的系统性努力,使我市产品的质量逐步赶上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第三条   质量是泸州经济发展的生命。实施质量立市,全面提高我市产品质量,要坚持做到全民发动,常抓不懈;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扶持、疏导、纠正、打击”八字方针;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结构,政策引导,促进企业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发挥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对提高质量的主动力作用,最终达到政府调控管理市场,市场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服务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分期目标 
  (一)第一期目标从现在开始到2003年。 
  1.不出现量大面广区域性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出现量大面广区域性的无证生产和销售国家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 
  2.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出口商品商检合格率达98.5%。 
  3.积极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40家以上企业按GB/T19000一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国内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 
  4.10项产品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5.全市乡以下的重点企业持标生产的比例达到95%以上,并有80%以上的企业有保证自己产品质量的必要的检测手段。 
  6.100个以上的产品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 
  7.重点考核的工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达88%。 
  8.质量损失率、产品等级品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9.创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20个。 
  (二)第二期目标到2010年,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1.市场商品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出口商品商检合格率达99%。 2.80家以上企业按GB/T19000一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国内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 
  3.彻底消灭无标生产,生产企业基本上有保证质量的检测手段。 
  4.主要行业40%一50%的产品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 
  5.重点考核的工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达90%。 
  6.质量损失率、产品等级品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7.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60个。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控,依靠政策导向,加速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大力推进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组织财税、金融、土地、规划部门扶持一批重点企业,使其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争创名牌产品。 
  (二)制定质量振兴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激励企业不断改善质量管理,努力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档次。 
  (三)强化对“打假治劣”的领导,把“打假治劣”纳入行政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努力使本行政区域不出现量大面广的质量问题。 
  (四)建立质量立市(县、区)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舆论引导、评比奖惩。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一)“质量立市”办公室在“质量立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负责本辖区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 
  2.组织、协调“打假治劣”活动; 
  3.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的质量工作; 
  4.统筹质量评优和信息联络等有关工作; 
  5.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和综合考核。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产品质量情况和国内外市场需求,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制订并抓好企业质量工作的具体措施;有关部门严格监督管理所属企业的产品质量,开展群众性的质量减损和质量小组活动。 
  2.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企业的各项质量基础。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证取证工作,抓好不合格产品企业的限期整改。 
  4.负责组织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5.健全质量信息管理网络,会同统计部门共同做好新质量指标统计、分析工作。 
  6.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并积极收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7.建立并完善上水平、上档次的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充实完善产品监督检验网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公司》、《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要求,把好工商企业开办审查登记关,依法登记注册,加强日常管理和年检监督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积极为明星企业和名、特、优、新产品在异地开设窗口点占领市场提供有关手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指导监督广告经营单位,严格审查广告内容,避免虚假广告的出现,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4.加强注册商标和商标标识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假冒仿冒商标违法行为; 
  5.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严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努力营造公平 竞争的良好环境。 
  (四)卫生、医药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规定职责范围内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产(商)品的违法行为; 
  (五)计划管理部门把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实际措施,确保实现。 
  (六)科技管理部门要为科研、攻关和“火炬计划”,为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供支持,为中小企业的产品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服务;为提高产品质量推广新工艺、新技术,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试制计划等方面提供支持。 
  (七)人事教育部门从泸州实际出发,搞好全市关于全国质量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管理工作。 
  (八)贸易、旅游、通信、宾馆等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检查、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的法规,制止销售假冒伪劣和无证商品,搞好优质服务。 
  (九)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等法规,强化对建筑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防止低劣建材影响工程质量。 
  (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保证储运质量,反对野蛮装卸,不为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者提供运输工具,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执法部门的“打假治劣”活动,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十一)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国家管理价格的产品,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银行、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企业为提高质量所采取措施的项目,在信贷、税收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优惠。土地、规划部门,对企业为上规划、上水平、上档次,提高质量所采取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土地安排使用上予以优先保证。 
  (十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在评价质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开辟质量宣传专题栏目,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质量知识、质量法规的宣传和渗透;建立热线电话,对社会反响强烈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及时曝光。 
  (十四)公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协助质监、工商、卫生、医药等部门查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十五)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协会、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团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为用户提供投诉、咨询等各方面服务。 
  (十六)其他部门都要做好与本部门工作性质有关的质量工作,为质量立市作贡献。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制定质量目标计划,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厂长(经理)对质量负全责、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保证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独立监督、检验职权。 
  (二)严格按下列规定生产和销售产品: 
  1.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无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仿造商标、条码、认证标志、名牌产品等质量标志、假冒名牌及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三)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质量要求,具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2.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名、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注明失效时间; 
  3.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注明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4.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以上三项要求外,还需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电器产品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5.包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易潮、忌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显著的位置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经销者在进货时,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经销者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对销售产品所规定的要求。 
  (五)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法规、质量标准以及保证期限内质量要求时,由该产品售出的经销者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九条   储运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注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 
  (二)在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产品承运或交货时,承储、承运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 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因储存、运输、装卸造成产品损伤的,由承储、承运、装卸者分别承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条   奖励办法 
  (一)凡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荣获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采用国 际标准标志证书的,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2万元奖金。 
  (二)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三)上述奖励不分企业性质,一律由纳税所在地政府列入财务开支。 
  (四)上述奖励全用于奖励企业领导及从事该项工作的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惩罚措施 
  (一)对各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出现量大面广的质量问题,追究包括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内主要领导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质量问题严重的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 
  1.产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一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由质量立市办公室发出“黄牌”警告。 
  2.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各地有关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对抽查区别情况采取边生产边整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3.生产者进行整改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突击性复查。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要免去厂长的职务,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厂长(经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三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视其情节,实行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制造、销售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坑农害农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支持、纵容、包庇制售伪劣商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惩处和打击。 
  (五)国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无理拒绝质监部门抽检的企业,其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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