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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9-07 生效日期: 1985-09-07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安微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望同中发[1985]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和每个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市、县,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及中央驻皖各单位都要有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要加强纪律,增强全局观念,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政策办事,不得另立政策和自定工资标准。凡不按政策规定办事,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结合职工的思想实际,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工资改革方案和有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充分认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前景。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精心指导,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省委、省政府希望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广大工作人员,发扬革命传统,增强全局观念,进一步加强团结,振奋精神,做好本职工作,为开创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下达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 
  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今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改革的原则是: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适当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 
  (二)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以利于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要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普遍有所增加,中、小学教师和职级不符的中年骨干的工资要适当多增加一些。 
  (四)通过改革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中。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1、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没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我省属五类工资区定为三十九元。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 
  2、职务(含技术职务,下同)工资。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国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每一职务设几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适当交叉。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省辖市、行署、县(市)、区(镇)、乡(镇)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分别按附表一、二、三、四实行。今后应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贡献大小进行考核。根据国家规定的晋级增资制度,对完成工作任务好的,可在每个职务的工资标准范围内升级;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成绩很差的,则应降级。增加的职务工资,在年度工资增长计划指标中解决。 
  3、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五角。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但领取工龄律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十年。 
  4、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多奖,不得平均发放。所需奖金,仍从行政经费节支中开支。 
  (二)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和专业拉术人员的工资制度,允许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因行业制宜。可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也可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其他工资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可以有不同的结构因素。 
  省直和省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省各主管部门在不超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经省人事局审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教学、科研、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分别接附表六、七、八、九实行。 
  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标准的水平,不得超过上述结构工资标准的总水平。 
  为了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发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发七元;满二十以上的,每月发十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可以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也可以实行其他工资制度。 
  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分为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工资标准见附表五)、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其中工人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与干部相同。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由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事局审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政策和措施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制定各级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以及各个职务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属于各级国家机关的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规定执行;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按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各部门的规定执行;属于我省地方事业单位的,由省主管部门提出贯彻实行意见,经省科委会同省人事局审查平衡,报省政府批准实行。 
  对一九八四年下半年以来,违反规定和不顾工作需要增设机构、机构升格、突击提升职务的,要严格按照的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整顿和清理。 
  (二)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职务变动时,按新任职务领取职务工资。一九八二年以来,由于调整领导班子,由原任职务改任巡视员、调研员或较低职务的,仍按原任职务确定工资。原来已确定享受某一职级待遇而未担任相应实职的干部,只能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原享受的政治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样也按其实际担任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对有专业技术称号,不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按其目前实际从事的工作确定职务工资。学历、学位、学衔和专业技术称号可作为担任某一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作为确定职务工资的依据。 
  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采取从上到下逐级核定的办法,不搞群众评议。 
  (三)高等学校、中等学校的教师,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合同制,并按聘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 
  (四)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应实行不少于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另行规定。见习期满后,应根据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贡献和工作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职务和相应的职务工资。 
  (五)执行新的工资制度时,工作人员的现行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五元),低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低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进入本职务的最低工资等级;高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低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就近套入职务工资等级;高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高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照发原工资,不实行新标准。对上述人员,都发给工龄津贴。 
  (六)在地区之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和招聘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由调入和招聘单位按所担任的职务重新确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七)根据中发[1985]9号文件关于“将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的规定,我省目前执行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含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均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 
  (八)各事业单位这次工资改革增加工资的水平和工资标准,只能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不能自定工资标准。 
  对经济上能够完全自立和有一部分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其留用的收入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发展各项事业,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小部分。 
  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经济上完全自立。对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经济上能够自立,省财政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事业单位(包括实行经济承包、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进行工资改革外,可以适当多发一些奖金(具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今后这些单位按企业对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对有一部分经济收入,但目前做到经济自立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允许制定过渡办法,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费自立,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也可以适当多发一些奖金。 
  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超过限额的,要按照规定缴纳奖金税。 
  (九)这次工资改革的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办理,属中央驻皖单位的由中央财政开支;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开支;行署、市、县(市)所属单位,由行署、市、县(市)财政开支。工资改革增资指标,由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办公室统一控制使用,各地区、各部门的增资指标,通过审批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核定。中央驻皖单位按照中央和省核定的增资指标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得在核定的增资指标外,动用地方财力或其他收入额外增加工资。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十)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今后每年将根据国家关于晋级增资政策和分配给我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指标,进行工资调整。 
  (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工资按照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省直正、副厅(局)长职务,行署、市正、副专员、市长,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务的干部,分别由省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地、市党委签署意见,按中央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工资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进行定编、定员,核定工资总额,规定各类人员的职责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对工作人员必要的考核制度,以利于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制度改革,由省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人事局审查平衡,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改革,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决不能各行其是。凡是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以保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不给工资制度的改革增加矛盾和困难,应严格执行中办发[1984]26另文件的规定,在工资改革方案实施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一律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应当集中精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搞好改革。凡未经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擅自调整工资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不予承认。 
  改革方案下达后,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办的普通中、小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实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企业所属的科研设计单位、医院、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等,随同本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进行。 
  上述改革方案不公开报道。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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