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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0-30 生效日期: 1985-1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85]151号
   为保证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切实加强要害保卫工作,确保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安全。 
  一、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本规定所称要害部门、要害部位,是指对全市或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安全起决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门或部位。主要包括: 
  (一)为中央党政首脑机关或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大政治性活动服务的部门; 
  (二)关系到全市国计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部门; 
  (三)国防尖端、重点建设项目、重要科研部门和重要仓库; 
  (四)掌握重要秘密和生产指挥决策的职能部位; 
  (五)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装配、检验等关键部位; 
  (六)储存贵重机器、仪器、资料和珍贵文物等部位。 
  三、确定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应履行审批手续,由各单位保卫部门填写《要害审定书》,报请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定,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各单位要确定分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领导人,制定和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失密、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并纳入岗位责任制,使要害安全保卫工作的成绩大小与要害部门、部位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 
  五、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工作,应由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担任。 
  下列人员不能进入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一)被判处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解除收容教育人员中表现不好或有重新犯罪嫌疑的;(三)有进行各种现行破坏活动危险迹象的;(四)精神病人和呆傻人员。 
  调配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要事先征得保卫部门同意。不适合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六、各单位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要责成主管部门限期解决。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从组织上和物质上做好防范,做到发生意外能及时扑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特别重要的要害部位,要安装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配备足够的警卫或执勤人员守护,加强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七、各单位必须建立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安全保卫档案。要害安全保卫档案统一由各单位保卫部门建立和管理。 
  八、违反本规定,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接受教训。对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必要的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渎职罪的,由公安部门查处或由公安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公安局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日京政发〔1985〕151号文件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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