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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对全市溶解乙炔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7 生效日期: 2001-04-17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市溶解乙炔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整顿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对全市溶解乙炔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整顿的意见 
 
市政府: 
  乙炔是一种化学性质相当活泼的化学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近年来,我国已发生了多起溶解乙炔气瓶爆炸的恶性事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安办、公安消防等部门前一阶段的检查情况,在我市溶解乙炔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存在着许多重大安全隐患。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经研究确定对我市溶解乙炔生产经营秩序进行一次治理整顿,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溶解乙炔生产经营秩序承担着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都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当成人命关天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在内部进一步明确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充实监管力量,强化监管措施。自4月15日开始,生产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流通领域由公安、工商部门牵头,利用一个月时间,对全市溶解乙炔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无乙炔生产许可证、气瓶充装安全注册登记证的乙炔生产单位,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储存、经营单位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生产厂和无任何生产经营手续的生产窝点,有关区、县政府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三、切实加强对乙炔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监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大对溶解乙炔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对于外地进入本市的无证企业生产的气体和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充装的气体,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扣押,没收气体,对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要强制检验,并按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本市各持有乙炔生产许可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必须尽快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充装;尽快落实乙炔气瓶固定充装制度,并对所拥有和管理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切实做到不符合充装条件的气瓶不充装,不合格的气体不出厂。 
  四、控制总量。鉴于目前我市溶解乙炔气体明显供大于求,国家又不允许远距离运输销售的现状,有关部门应立即停止批准新上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已建或在建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应予拆除。 
  五、进一步规范溶解乙炔市场秩序。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制度,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确认气瓶在定检周期内,充装量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后方可销售。有关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气瓶档案,严格执行气瓶定期检验、定点充装制度,完善气体进货验收制度,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上要求,协同工作,齐抓共管,努力营造供求合理、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把溶解乙炔生产、充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确保安全。对监督管理不利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自今年7月1日起,溶解乙炔的生产、销售、使用必须全面达到GB6819-1996《溶解乙炔》及相关标准要求,到期达不到标准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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