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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12-02 生效日期: 198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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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禁止,并按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赌资、赌博用具一律没收,利用赌博活动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明知他人从事赌博,而为其提供交通工具的,按本条例第 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交通工具。 

    第四条   因赌博输欠的,或者在赌场向其他参与赌博者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如果非法索回或偿还的,应予没收。 

    第五条   赌博少量财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拘留;单处或并处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赌博财物较多的; 
  二、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三、流窜赌博,情节较轻的; 
  四、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或提供非法戒护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单处或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赌博,屡教不改的; 
  二、流窜赌博,情节较重的; 
  三、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四、招引或诱迫他人赌博的; 
  五、非法制作、销售赌具的; 
  六、对取缔赌博活动进行阻挠、干扰,尚未达到以暴力、威胁抗拒程度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 
  二、教唆他人进行赌博犯罪的; 
  三、传授赌博犯罪方法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公务的。 
  对上述行为中情节轻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本条例第 条之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九条   赌博犯罪过程中,兼有其它犯罪行为的,应当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参加赌博者,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一条   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进行报复者,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乡村、街道基层组织都应严禁赌博活动。明知本单位、管区内有赌博活动而放任不管的,应追究其领导者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从事赌博活动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处以警告、行政拘留、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罚没款物由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发给罚没凭证,按规定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为补足取缔赌博的经费及奖励所需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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