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行客运拖牵索道和客运缆车清查并加强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4 生效日期: 2004-11-24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随着交通旅游事业的发展和滑雪运动的兴起,客运拖牵索道和客运缆车发展迅速。由于客运拖牵索道和客运缆车各地发展不均衡,纳入安全监察时间较短,安全监察工作较为薄弱。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游客安全,促进旅游和滑雪运动的健康发展,各地应开展客运拖牵索道和客运缆车的清查工作,落实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进行注册登记,加强安全监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质监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拖牵索道和客运缆车进行清查。清查工作应调动检验检测机构的积极性,争取旅游、体育、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利用目前滑雪进入旺季的机会,抓紧时间,尽快完成。 
  二、对清查出的客运拖牵索道和客运缆车,各地质监部门应督促企业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由具有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的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由国家客运索道检验机构进行。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工作,严格技术把关。 
  三、各地质监部门应加强注册登记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客运拖牵索道和客运缆车的注册登记工作。省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对缺少资料或其它原因不能进行注册登记的在用设备,可以按照《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16号)要求进行整治和注册登记。 
  四、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安全监察机构的清查和注册登记工作,检验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应当按时出具检验报告,并敦促使用单位进行注册登记。 
  清查的客运缆车情况和客运拖牵索道数量请尽快按附件要求上报我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我局反映。 
  附件:客运拖牵索道和客运缆车清查情况报表(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