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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待业青年参加手工业生产、服务合作社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几个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4-27 生效日期: 1979-04-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组织知识青年参加手工业生产、服务合作社期间有关工作福利方面的几个问题的意见如下: 
  一、参加手工业生产、服务合作社工作的知识青年,今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以及各类学校招生和国家征兵时,应允许他们参加。 
  二、根据原劳动部一九六○年四月七日〔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通知中规定的“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并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作为本企业工龄”的精神,知识青年参加按照手工业生产、服务合作社章程组织的手工业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他们参加手工业生产、服务合作社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在手工业生产、服务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各区、县,各街道应根据手工业生产、服务合作社的经济收益情况,规定合理的积累和分配的比例。手工业生产、服务合作社应从经济收益中,扣除一定的公积金、公益金、福利金和管理费,以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逐步举办一些必要的集体福利事业。扣除的比例由各区、县或各街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扣除上述各项基金以后的部分,用于个人分配。 
  四、手工业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工资福利待遇,全市不作统一规定,由区、县或街道根据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生活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各单位的经济收入情况自定办法。要注意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工资形式,凡是适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可以实行计件工资;能实行分成工资制的,实行分成工资,有的也可以实行计时工资。 
  五、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后,其在手工业生产、服务合作社所学的技术与被招收后分配的工种对口的,他们在手工业生产、服务合作社工作的时间,可以顶学徒的年限;技术不对口的,可以参照对上山下乡青年被招工后缩短学徒期的规定执行。 
  六、退休职工担任手工业生产、服务合作社技术指导和组织领导工作的,他们的生活待遇应按退休工人重新工作后的工资待遇的规定,给予工资补差,不要滥发各种补贴。 
  注:北京市革命委员会1979年4月27日京政发〔1979〕265号文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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