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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0-19 生效日期: 1980-10-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80]111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试行。 
 
 
一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自贯彻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来,各单位陆续提出对一些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后给以优异待遇的问题,由于国务院104号文件对退休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仅原则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以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如何贯彻执行,没有颁发实施细则,我市对一些有特殊贡献的退休职工要求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尚未审批,有关单位经常询问并望尽快解决。经征求市总工会和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我市情况,拟对明显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先行审批。具体意见如下: 
  一、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条件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幅度。 
  1.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是指退休时仍然表现好的或比较好的,下同)的干部、工人;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转业、复员军人,一般地可以酌情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2.获得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工人;部队军级以上荣誉的转业、复员军人,一般地可以酌情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3.除符合上述条件者外,其他情况在中央没有明确规定前,暂不办理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手续。 
  4.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以前退休的干部、工人,原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复查。符合上述规定的,按审批手续,重新报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如果复查后的基本退休费标准低于原享受的退休费标准(包括原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的,仍按原退休费标准继续发给。 
  三、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手续和执行时间。 
  1.凡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需要提高退休费的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属于干部的,填写《北京市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随同本人档案、特殊贡献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市人事局;属于工人的,填写《北京市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随同本人档案、特殊贡献材料,逐级上报市劳动局。分别由市人事局、劳动局审批。个别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分别由人事局、劳动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以前退休的干部、工人,经复查批准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从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起发给;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以后退休的干部、工人,批准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从批准退休,领取退休费之月起发给。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准试行,中央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即改按新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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