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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收缴凶器、枪支弹药布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06-13 生效日期: 1981-06-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央领导同志最近批示:“收缴凶器,包括私藏炸药、雷管等易燃易爆物资(特别是城市)很有必要”,“这个问题非解决不可”。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我省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特发布《关于收缴凶器、枪支弹药的布告》。各级领导要把收缴凶器和枪支弹药作为整顿社会治安、预防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接本通知以后,各地可将《布告》翻印,在内部张贴,并迅速组织各机关、学校、群众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街道、农村社队,对干部、群众普遍进行宣传教育。领导干部要确实了解本单位有没有人非法制造、私藏、携带凶器和枪支弹药;是否已按《布告》全部交出;有否拒不交出、或者还在制造的。对私藏凶器的人,领导上可采取个别谈心的方式,加强思想工作。对在《布告》规定时限内拒不交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讯、警告、搜查;情节严重和继续非法制造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秉公执法,严格按《布告》办事,并深入各单位检查督促,以维护政府法令的严肃性。 
  各地收缴情况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凶器、枪支弹药的布告 
 
  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卫国民经济调整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条例规定,发布如下布告: 
  一、严禁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弹药、炸药、雷管和匕首、三角刮刀、钢丝鞭等凶器。 
  二、严禁持械斗殴和使用凶器伤害他人。 
  三、各机关、学校、群众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街道、农村社队,要加强对职工、学生、社员和待业青年的教育,动员持有、私藏凶器的主动交出。 
  四、凡持有、私藏凶器的,必须在本布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公社公安特派员或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不准隐瞒或转移。 
  五、广大群众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收缴凶器的工作,发现违反本布告的,有权进行检举、揭发或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家长应教育子女,遵守政府法令和社会公德,发现子女持有斗殴凶器的,要动员他们主动交出。 
  六、凡主动交出凶器的,不予追究;拒不交出的,或者再制造、私藏凶器的,依法严办。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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