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3 生效日期: 2003-11-03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疫情解密的新形式,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机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的要求,现将《郑州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郑州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郑办(2003)7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确认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的二类或者三类动物疫病、我国尚未发现或者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 
  依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等,本预案将疫情依严重程度由重到轻划分为分别由市、县二级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负责指挥控制的重大动物疫情。 
  (一)市级指挥控制的疫情: 
  1.全市在10日内有10个疫情乡或者5个以上连片疫情乡或者有两个以上疫情县的。 
  2.在一个疫点内发病种猪50一100头或者商品猪300一500头的;奶牛10一30头或者肉牛及其他牛50一100头的;羊300一500只的;父母代以上代次种禽1000一3000只或者商品代禽10000一30000只的。 
  3.其他需要划为市级指挥控制的疫情。 
  (二)县级指挥控制的疫情: 
  市级指挥控制标准以下的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技术认定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 
  二、政府和部门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动物疫情控制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疫情控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市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委员会由畜牧、财政、计划、公安、工商、卫生、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组成,指挥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具体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及时提出启动、停止市级重大疫情控制预案的建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及办公室,委员会领导本地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负责预案的具体实施。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的饲养和经营,及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公安、武警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9.军队、司法等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应急措施 
  (一)市指挥控制疫情的控制应急措施 
  发生市级指挥控制的疫情后,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将疫情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应当立即召开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通报疫情并研究决定启动相应预案。 
  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掌握疫情动态,通报疫情控制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及时提出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积极督促、指导疫情所在地政府落实应急控制措施,并组织对控制效果进行评估。 
  (二)县指挥控制疫情的控制应急措施 
  发生县级指挥控制的疫情后,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将疫情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同时报告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应当立即召开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通报疫情并研究决定启动相应预案。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迅速实施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疫情控制进展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每年都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保留常年规模,滚动使用。 
  市级储备不少于50万元,县(市)区级不少于10万元。专项储备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 
  扑杀补偿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 
  (二)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要依托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 
  (三)技术保障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工作。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科研教学、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郑州市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四)人员保障 
  各级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并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其他事项 
  (一)所有附件都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具有与预案同等的效力。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2.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 
  3.郑州市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办法 
  4.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封锁 
  6.病畜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7.消毒 
  8.扑杀补助评估 
 
  附件1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种类、数量) 
  各种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可以和生物制品厂签定合同,交纳预定金代储,确保发生重大疫情时所需疫苗的及时供应。 
  (二)诊断试剂 
  各种动物疫病抗原及其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市级不少于2吨,县级不少于1吨。其它消毒剂储备市级不少于1吨,县级不少于500公斤。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等。 
  2.消毒容器:20升、50升。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注射器、针头、采样器械等。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储备:市级不少于500个,县级不少于200个。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1.应急物资储备于各级重大疫病物资储备库。 
  2.应急物资储备由各级畜牧局负责管理,由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办公室调配。 
  3.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不得挪用。 
 
  附件2 
 
 
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 
 
  一、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组建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2.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卫生防疫人员; 
  5.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负责按照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它。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其它。 
 
  附件3 
 
 
郑州市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诊断或采样进行化验,采取防疫隔离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实行快报制度、旬报制度、月报制度和年报制度。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2小时之内以快报的形式报至省、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每月9日、19日、月底之前2天,将本辖区内前10天的疫情情况报至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底前,将本辖区内当月疫情报至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疫情汇总报至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本年度疫情乡(镇)名、疫点数量列出。 
  三、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各县(市)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都要确定一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固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具体事宜。要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对于违反规定,耽误工作者,要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四、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畜禽种类、月龄、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扑杀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附件4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病畜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一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一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5 
 
 
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并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健康易感禽在封锁期间生产的禽蛋应用3%氢氧化钠溶液泡15分钟以上,晾干后再集中于密封完好的室内,用甲醛和高锰酸钾熏蒸消毒。 
  3.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相关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临时消毒包括地面固定临时消毒和移动喷洒消毒设施。 
  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的大小为长10米、与路面等宽,周围用土围起15厘米,底层铺塑料薄膜,上铺麦秸或稻草达15厘米厚,然后用5%氢氧化钠溶液将垫草喷湿,并始终保持该状态。 
  移动喷洒消毒设施:主要交通路口使用高压喷雾器,其他路口配备两个普通喷雾器,使用无毒、无刺激消毒剂对过往车辆及行人进行喷雾消毒。 
  封锁要求:每个路口设立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把守,每班至少4人,其中1名公安人员,负责维持秩序,1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负责防疫技术,2名消毒人员负责对过往车辆人员喷雾消毒。小的便道路口实行暂时截断,停止使用。 
  动物粪便及垫料无害化处理办法为堆积发酵。要就地堆起,外用不少于5厘米厚的泥土密封60天。 
  扑杀:参加人员都要穿戴防护隔离服、16层以上的口罩、重胶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靴。 
  扑杀要在无害化处理地点进行。禽类可用柴油将全身喷洒均匀然后焚烧的办法;畜及其他较大的动物应先采用注射药物或射击将其致死,然后用柴油焚烧。 
  五、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病畜禽及同群畜禽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写出审验报告,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附件7 
 
 
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消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消毒药品必须选用高效、环保的消毒剂,可选用氢氧化钠、二氧化氯、强力消杀灵等。 
  3.备有喷雾器、火焰射枪、消毒车、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1.养殖场的金属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2.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3.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沐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6.车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消毒液的方法。 
 
  附件8 
 
 
病畜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一、病畜及同群畜的无害化处理 
  病畜及同群畜全部销毁处理;在销毁时,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的容器。适用于销毁的方法有:湿法化制和焚毁。 
  二、病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1.血液的无害化处理 
  (1)漂白粉消毒法: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搅均,放置24小时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 
  (2)高温处理:将已凝固的血液切划成方块,放入沸水中烧煮,至血块深部呈黑红色并成蜂窝状时为止。 
  2.皮毛的无害化处理 
  (1)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小时,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10(m/V)。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按100ml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小时,皮张与消毒液之比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2)过氧乙酸消毒法: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分钟,用水冲洗后晾干。 
  (3)碱盐液浸泡消毒:用于被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7一20℃)浸泡24小时,并随时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浸泡,使皮上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4)石灰乳浸泡消毒:将1份生石灰加入1份水制成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混悬液(石灰乳),将病皮浸入石灰乳中浸泡2小时,然后取出晾干。 
  3、病畜鬃毛的处理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一2.5小时。 
 
  附件10 
 
 
扑杀补助评估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必须在扑杀前对存栏的活畜禽(包括病畜)、畜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 
  一、评估小组:由有关部门两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被扑杀的病畜及同群畜禽、销毁的畜禽类产品和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及饮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三、评估结果:须由评估小组签名,经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确认方为有效。 
  四、评估招待程序:按国家规定评估程序执行。 
  五、评估登记:动物种类、代次、日龄、体重、性别、数量。 
  六、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对下列对象不予补贴:运输、屠宰、贮藏等经营单位或个人;拒绝免疫的饲养场(户)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