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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第九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6 生效日期: 2004-10-2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4〕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我局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经研究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北京市朝阳区等44个市、县(市、区)为第九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不单独批复,纳入吉安市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进行管理。请各试点地区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1、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2、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级环保部门的技术指导,按不同建设类别(建设类别的划分参见我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1〕31号)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我局备案。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所辖县区也要编制本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我局印发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要求,直接编制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积极开展生态市(县)创建工作。 
  3、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二、黑龙江省阿城市、克东县、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吉林省榆树市、安图县,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波市镇海区、文成县,山东省济阳县、商河县、淄博市周村区、枣庄市山亭区、高唐县、阳谷县,福建省周宁县,不再单独批复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分别纳入黑龙江吉林浙江山东福建生态省建设进行管理。今后凡属生态省建设试点,其下属市、县不需另申报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可直接按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要求,自行开展创建工作。达到验收条件和标准后,可直接申请考核、验收。 
  三、请各地加强对前八批生态示范区试点的监督管理。尚未编制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试点地区,要尽快组织编制完成建设规划;在建的生态示范区试点地区,要围绕建设规划目标和任务,细化、分解各项任务指标,并具体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乡(镇),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我局将对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进行调整,取消其试点资格。 
  附件:第九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名单及其建设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第九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名单及其建设类别 
 
  省(区市) 
  试点 
  建设类别 
  北京市朝阳区1 
  丰台区1 
  河北省丰宁县3 
  宽城县3 
  张家口市桥西区2 
  香河县1 
  易县2 
  涞水县2 
  泊头市2 
  新乐市1 
  大名县3 
  馆陶县2 
  尚义县3 
  山西省平定县2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3 
  突泉县3 
  辽宁省铁岭市经济开发区2 
  江西省吉安市2 
  芦溪县3 
  大余县2 
  修水县3 
  宜春市2 
  安远县3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1 
  登封市2 
  修武县2 
  卢氏县3 
  湖南省张家界市3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3 
  四川省丹棱县2 
  洪雅县2 
  南溪县2 
  长宁县2 
  宜宾市翠屏区2 
  南部县3 
  南充市嘉陵区3 
  平昌县3 
  云南省云县3 
  曲靖市麒麟区2 
  华宁县2 
  建水县3 
  陕西省淳化县3 
  甘肃省平凉市3 
  清水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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