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考核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水平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9 生效日期: 2004-10-29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两年,国家加大了省级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建设的投资力度,配备检验仪器设备,提高了省级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对于保证林业和生态建设用种用苗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种苗质量明显提高。为进一步提高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水平,了解掌握其检测能力,我站决定委托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对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水平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检验指标:林木种子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含水量、千粒重。 
  二、检验依据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 
  三、考核方法 
  被考核单位分为两组,分别由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发送待检验的林木种子(1份阔叶树种、1份针叶树种),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样品的接受、检验和检验报告的签发按普通检验样品处理。在报送样品检验报告的同时,请将样品接收和传递过程等原始记录一并报送。 
  国家林业局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负责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5省(区、市)和内蒙古吉林、龙江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林木种子检验样品发送和考评。 
  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等16省(区、市)和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木种子检验样品发送和考评。 
  四、评判方式 
  从报送材料的准时性、材料全面性、测定指标数、方法正确性、计算和书写格式、误差检验和检验结果等7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打分标准见附表)。 
  五、要求 
  (一)各地在收到种子样品后45天内向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种子检验中心报送检验结果(包括收文、发文、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和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 
  (二)国家林业局向全国通报考核结果。 
  (三)各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考核工作,认真组织,找出差距和存在的薄弱环节,真正能全面、客观、公正的反映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水平,切实担负起辖区内的质量抽查和检验工作。 
 
 
国家林业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