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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7 生效日期: 2003-08-27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深质监[2003]166号
 
  为加强对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使用、成品油商品量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商品量纠纷,督促加油站经营者依法加强内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现将我市加油站加油机使用和成品油商品量计量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不得超过实际值的0.3%。具体确认办法见附件《加油站计量监督中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的确定办法》。 
  二、加油站应对检定周期内的加油机示值进行使用中检查。加油站应配备自校标准器(不少于20L)对加油机进行自校,并对自校情况进行记录。发现加油机示值误差超过允许值时,应停止使用,并送有维修资格的单位维修或送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调整后,向市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检定,检定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及其各分局可使用经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罐(不少于20L)对成品油商品量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质监局及其各分局在计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加油站用于贸易结算的加油机示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实际值的0.3%时,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加油站应当将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加油机送有维修资格的单位维修或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调整,并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未经检定合格而继续使用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五、市质监局及其各分局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发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实际值的0.3%时,按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消费者与加油站经营者对加油机计量准确性有争议时,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仲裁检定,仲裁检定所需的费用由消费者预付。加油机经仲裁检定合格的,仲裁检定所需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加油机经仲裁检定不合格的,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加油站计量监督中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的确定办法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各分局进行计量监督时,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或示值)与实际值之差(下简称油品短缺量)按本办法确认。 
  一、油品短缺量计算公式为: 
  油品短缺量=油品交易结算值×示值误差/(1+示值误差); 
  示值误差=(加油机指示值-计量标准罐容积修正示值)/计量标准罐容积修正示值×100%; 
  计量标准罐容积修正示值=计量标准罐容积示值[1+B1(T1-T2)+B2(T2-20)]; 
  柴油体膨胀系数B1=9×10-4(1/℃); 
  汽油体膨胀系数B1=12×10-4(1/℃); 
  体膨胀系数B2=50×10-6(1/℃); 
  T1为油枪口油温; 
  T2为计量标准罐油温。 
  二、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罐准确度应不低于0.05%,且应经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不锈钢材质。使用的温度计最小分度应为0.2℃。检测时流速为正常加油时的流速。对示值误差的数据结果的处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数值修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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