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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1 生效日期: 2003-08-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 
   
  冠状病毒病是由冠状病毒引起的人和动物的多种疫病的总称。冠状病毒引起动物感染的主要疾病有: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猪血凝性脑脊髓炎、猪传染性胃肠炎、初生犊腹泻冠状病毒病、火鸡蓝冠病毒病、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冠状病毒病等。冠状病毒能感染多种动物,并引发严重的动物冠状病毒病。为了加强对动物冠状病毒病的监控,确保在动物冠状病毒疫情发生时,能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冠状病毒病或疑似冠状病毒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报告。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当地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8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采集病料送检确诊。 
  (二)疫情确认。 
  1.临床确认。由自治区或地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的临床诊断专家根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确认。 
  (1)流行病学; 
  (2)临床症状; 
  (3)其他有关情况。 
  2.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确诊。 
  (三)疫情的分级。 
  根据疫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及趋势,将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 
  (1)在30日以内,有2个地级市或全区有10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疫点在10个以上的; 
  (2)一个地级市在30日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 
  (3)一个县(市、区)30日以内病畜数在300头(只)以上的或病禽数在3000羽以上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 
  (1)一个地级市在30日以内有百分之二十的县(市、区)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 
  (2)一个地级市在30日以内出现5-10个疫点的; 
  (3)一个县(市、区)在30日以内出现病畜数在200头(只)以上或病禽数在2000羽以上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 
  一个县(市、区)局部零星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病畜禽和疫点都较少的疫情。 
  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冠状病毒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可能,将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 
  3.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动物冠状病毒病的强制免疫和监测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三)有关部门职责。 
  1.水产畜牧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对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指导和监督疫点、疫区内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6)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其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建立疫情测报网,搞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9)建立健全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和调配用于紧急防疫的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合理分配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 
  (10)紧急调集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2.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及有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4.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以及疫区封锁工作。 
  5.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水产畜牧部门通报国外的有关疫情。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等工作,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根据需要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部队、经贸、外经贸、司法、农垦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疫情的分级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地级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三级疫情的控制工作。疫情发生后,疫区发生地的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疫情,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和意见,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迅速逐级上报上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生二级疫情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自治区人民政府也要作出相应的反应。 
  1.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地级市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同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部门; 
  (2)地级市人民政府应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调集人员、物资、资金,控制和扑灭疫情,并及时将疫情及应急方案的实施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指导和监督发生疫情地人民政府处理疫情的工作,分析疫情趋势; 
  (2)根据疫区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的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统一领导全区的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疫区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应急工作,并及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自治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 
  2.各地级市、县(市、区)也要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技术措施。 
  1.发生疫情时,应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点、疫区。在通往疫点、疫区的交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内易感染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疫区。 
  2.发生疫情后,立即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并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排泄物、污染物和场所实施彻底的防疫消毒。 
  4.对易感动物全面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加强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测。 
  6.加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和预报,密切关注疫情动态。 
  (四)人员保障。 
  1.自治区成立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开展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时的现场诊断,并提出控制和扑灭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技术方案。 
  2.各地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 
  (2)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其他方面人员。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级市、县(市、区)或本部门的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饲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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