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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6 生效日期: 2004-10-16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资发评价[2004]310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工作,我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了《2005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预算管理是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权体系,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做好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等出资人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高度重视财务预算编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督促落实,认真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细化工作责任和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0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工作。 
  二、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由2005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和企业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两部分组成。 
  三、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财务预算编制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认真组织所属子企业(单位)层层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四、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应当在认真分析和总结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认真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正确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合理、全面、科学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五、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要坚持总量平衡和合理控制原则,确保财务预算安排既有利于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的最终落实,实现日常管理的有序和协调,又有利于企业经营资本积累,有效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规模。 
  六、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将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预算情况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因特殊情形暂未纳入2005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范围的,应当将子企业名单、未纳入原因等相关材料,以及由此对财务预算状况带来的影响等情况作出专门说明。 
  七、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中,应当认真遵循会计完整性原则,以经营年度内预计发生的全部业务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投(筹)资及资金需求状况。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按规定都应当纳入财务预算范围,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预算中的重要财务、会计事项。 
  八、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中,应当认真遵循财务稳健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及重大资本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严格控制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业务预算规模。 
  九、2005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格式由国资委统一制定。企业应当在认真组织做好财务预算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工作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表及财务预算情况说明纸质文件(一式3份)和相关电子文档,以正式文函报送国资委;本部及所属二级子企业报送财务预算报表数据电子文档。 
  企业报送的纸质文件应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十、“企业财务预算情况说明”是对财务预算报表编制与预算管理有关情况的分析说明,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预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会计政策; 
  (三)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四)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十一、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中,应当将财务预算效益目标与企业经营业绩目标确定工作相结合,依据经核准后的目标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等预算控制数,科学制订子企业年度预算考核目标,真正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十二、财务预算管理是出资人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国资委将从2005年起依法建立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核准工作制度,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加强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三、企业在财务预算编报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电话:63193896,63193152。 
  附件: 
  1. 2005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略) 
  2. 2005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说明(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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