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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 2003-07-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3]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农业、计划、经贸、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提出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重大政策建议;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审核、推荐我省申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管理和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七条   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陕发[2003]5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省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八条   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销售额:关中地区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加工业或农产品流通业的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70%以上; 
  (三)加工、储运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规模,关中地区的达到15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关中地区的达到3亿元以上,陕南、陕北的应达到1.5亿元以上; 
  (五)企业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发展生产,推行订单农业,逐步提高收购产品中合同订购的比重;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七)企业连续3年赢利,且能照章纳税; 
  (八)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对区域经济带动能力强。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条规定条件,向所在设区市(以下简称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的证明。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征求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税务、乡镇企业等行政部门和供销社及有关商业银行意见,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审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三)联席会议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颁发“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 
  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2年。 
  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颁发证书(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下列程序,对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 
  (一)重点龙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应向所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企业上年度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等监测材料。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监测意见,于监测当年3月底前报告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综合评价监测意见,提出监测建议报联席会议。 
  (四)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监测建议,确认监测结果,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发布。 
  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每年进行1次。 

    第十二条   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将更名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重新审核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收回其“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 
  (一)企业资产、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且已不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示,6个月内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监测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尚未认定的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限其4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监测、审核工作不及时、不坚持原则、出现重要失实现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按《注册会计师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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