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7 生效日期: 2003-06-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我省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认真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近期集中一段时间,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有害生物传入的危害及相关防范的具体措施。特别要注意在进境口岸和入境交通工具上、以及引进、调运动植物频繁地区和集散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醒出入境人员自觉接受检疫人员的查询和查验。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对来自疫区的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一律不予审批。 
  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环保、林业、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安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防范协调机制,开展对境外有害生物发生、流行情况的跟踪、收集、分析和预测,开展对国内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国外疫情特点建立风险预警信息收集网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国外有害生物发生、流行信息数据库和动植物有害生物传入数据库,及时相互通报疫情,分析评估对我省生物安全的影响,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提高风险预警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完善手段,提高水平。目前,我省动植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对外来有害生物鉴定、诊断、风险分析与控制、处理水平还不够高。必须根据我省实际,切实予以解决。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突出重点,抓紧建设高水平的松材线虫、口蹄疫、禽流感、小麦矮星黑穗病等外来有害生物检测标准实验室,并创造条件争取通过国际认证。要切实加强动植物防疫检疫技术队伍建设,强化专 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 以适应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需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数量不断上升,在满足我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外来有害生物(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植物危害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下同)传入的风险有所加大。近年来,由于国际上动植物疫情复杂,而我国的检测手段又相对落后,加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够完善,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频率越来越高,严重威胁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为此,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有效机制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危害性的认识,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和及早发现并迅速根除已传入的外来有害生物。沿边地区和外来重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要充实防疫检疫力量,周密部署防疫检疫工作。质检、农业、环保、林业、海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做到进出境检疫与国内防疫检疫并重,加强国外疫情分析与完善检疫手段、防治方法并重,及时相互通报疫情,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要加强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工作,明确应检有害生物种类、检疫与注册要求并根据国际疫情变化及时作出部署,有针对性地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严格执行审批规定和程序。 
  切实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疫检疫意识。要在各驻外使领馆、进境口岸和入境交通工具上,以及引进、调运动植物频繁地区和集散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醒出入境人员自觉接受检疫工作者的查询和查验。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严格执法,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要参考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标准、建议和指南,进一步完善我国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制(修)订相应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技术法规体系,及时调整禁止进境动物、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录和禁止进境物名录。 
  三、预防为主,强化风险分析、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一)重视对境外有害生物发生、流行情况的跟踪、收集、分析、预测和对国内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国内外有害生物发生、流行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二)进一步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机制。要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学者相结合的风险分析机制,及时分析和评估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对于生物安全的影响,并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三)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根据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及截获情况,及时发布预警通报并采取严格检疫处理、限定入境口岸、限制入境、禁止进境等检疫措施,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封锁有关口岸,严防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制定和完善国家重大外来有害生物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重大外来有害生物侵入,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外来有害生物疫情。 
  四、密切配合,做好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 
  (一)做好境外预检工作。要加强与国外相关部门的磋商,在双边检疫协定或议定书中明确进口检疫要求。加强对有害生物传入风险较大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境外预检工作,降低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继续做好对向我国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与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二)加强入境检疫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应检物的检疫。对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双边检疫协定或议定书等规定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并依照国际通行做法通报输出国家和地区,必要时可采取限制直至禁止进口等措施。要进一步加强进境旅客携带和邮寄应检物的检疫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采用X光机、检疫犬等有效手段,切实提高检出能力。对违规携带、邮寄入境的应检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海关、交通、民航、铁道、邮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 
  (三)强化进境动植物后续监管。在加强入境检疫的同时,强化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生产、加工、存放、使用和销售过程中的防疫检疫监督管理。质检、农业和林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对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疫情的专项监测,发现疫情及时组织扑灭。进境动物、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要依法到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严格的隔离检疫或试种,经隔离检疫或试种合格的,才能放行或分散种植。海关、边防、农业、林业、环保、工商和交通等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须就近通报或移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大投入,完善检疫手段,提高检疫水平 
  当前,动植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落后、检疫经费不足问题仍很突出,必须下决心切实予以解决。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强进出境和国内动植物防疫检疫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外来有害生物鉴定、诊断、风险分析与控制、处理水平,加强对外来有害生物流行规律及其防治措施的研究。质检、农业和林业等部门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疯牛病、禽流感、口蹄疫、地中海实蝇、小麦矮腥黑穗病、香蕉穿孔线虫病、松材线虫等重大外来有害生物检测标准实验室。加强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的跨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将有条件的外来有害生物检测实验室建成国际互认实验室和标准实验室。加强动植物防疫检疫技术队伍建设,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质检总局 
二○○三年四月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