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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9-16 生效日期: 1982-09-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82]108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遣送,是减少社会犯罪因素,维护首都治安秩序和安定团结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教育干部、职工和群众,积极协助公安、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二、在饭馆、小吃店、夜宵店等处拣饭、要饭,抢吃抢喝,舔盘舔碗的,向过往行人讨要的,在街头流浪、露宿,生活无着的,都是应予收容遣送的人员,发现以后,公安部门要及时收容遣送。 
  凡是外地来京的,由公安机关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 
  凡是本市的(包括外省市送回的), 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交由有关街道、公社负责妥善安置;属于无家可归的,交由民政局负责安置。 
  饭馆、小吃店等饮食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制止乞讨人员进入,对已进入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予以收容。 
  三、在收容过程中,发现麻风病患者,要及时通知市卫生局。卫生局接报后,要立即派车到达现场,接可疑病人到医院确诊。属于传染型的,迅速收容送往第二传染病医院,进行处置。不属于传染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四、在收容过程中,发现患重病的乞讨人员,应先送就近医院诊治、抢救。医疗费由收容单位垫付,从社会救济费中报销。 
  五、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政策,遵守国家法纪。注意工作方法,加强对被收容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防止矛盾激化。发现乞讨人员有意煽动闹事、制造事端的,要依法处理。 
  对被收容人员向上级机关写的申诉材料或反映情况的文件,要及时传递,不准扣压。 
  严禁对被收容人员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违者要严肃处理。 
  六、收容单位要注意搞好被收容人员的生活管理,饮食卫生,加强医疗护理,防止发生传染病和非正常死亡。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六日 
 
  注:国务院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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