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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8 生效日期: 2003-03-18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关于《甘肃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甘肃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提高我省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强产品的竞争力,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我国的规定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协调全省的采标工作,编制和下达全省采标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采标工作的计划、指导和验收;省、市(州、地)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采标工作。 

    第五条   采标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为主、分类指导、国际接轨”的指导方针。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二章 采标的原则 
 

    第六条   采标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七条   已有国际标准的,在制定(包括修订,以下同)地方标准时,应以其为基础制定。 
  没有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适用,但经济发展或对外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可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同时应注意国际通用性和该行业的标准发展趋势。 

    第八条   在制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时,对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优先采用国际标准。 

    第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十条   采标应同企业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第三章 采标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条款的情况。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第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代号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第十三条   采标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示例如下: 
  DB62/×××××-××××/ISO×××××-××××。 
  Q/×××××-××××/ISO×××××-××××。 
  (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只使用我国标准编号。 

    第十四条   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时,其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二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2000.2)等规定。 

    第十五条   采标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在编制说明中,应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的水平,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同被采用的国际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等。 

    第十六条   国际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的计划、制定、审批按《甘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国际标准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按《甘肃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

    关联法规    

    
第四章 采标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   采标项目的汇总,采标计划的编制,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采标计划应当列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技术进步项目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采标企业申请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采标认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用的国际标准已转化为我国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布或备案; 
  (二)产品质量稳定达到采标标准的要求; 
  (三)经省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检测,各项指标均达到标准要求; 
  (四)有稳定的批量生产能力; 
  (五)有与采用国际标准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 
  (六)企业自查合格。 

    第十九条   采标认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查合格后,将《采用国际标准申请书》1式3份,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考核认可; 
  (二)对申请考核认可的产品,由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重点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 
  (三)凡经验收合格的采标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采标产品,企业可自愿向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经备案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其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广告或产品说明书上可使用采标标志图样,并在其下方标注“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或“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申请复审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采标的产品符合本省相关规定的,可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省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在同等条件下采标产品可优先推荐为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及甘肃名牌产品。 

    第二十二条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在评奖中,同等条件下来标项目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对在采标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标准计量情报机构应及时收集有关国际标准化工作的信息、标准文本资料等,积极为企业采标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标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的,在采标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骗取采标证书的,伪造、冒用采标证书、采标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所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采标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泄露商业、技术秘密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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