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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8 生效日期: 2003-01-1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3]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2002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精神,确保我区“菜篮子”产品长期稳定供给,提高“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增强我区“菜篮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现就新阶段我区“菜篮子”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阶段我区“菜篮子”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目标任务 
  我区实施“菜篮子”工程以来,“菜篮子”产品产量快速增长,供给水平显著提高,基本结束了“菜篮子”产品长期短缺的历史,实现了总量供求的基本平衡,产品丰富,市场购销两旺。但是,目前“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菜篮子”产品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产地环境污染,致使一些“菜篮子”产品的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超标;由于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设施落后和管理不善,造成“菜篮子”产品“污染”;市场监管不力,市场秩序混乱,市场准入关口管理不严,造成质量卫生安全不达标的产品流入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品种和质量不能适应多样化、优质化的消费需求;流通基础设施薄弱,市场营销方式落后,“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不健全,检验检测工作不到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菜篮子”工作面临着市场需求多样性、优质化的新形势,进入了以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确保城乡居民消费安全为核心的新阶段。 
  新阶段我区“菜篮子”工作的目标是: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大力整治全区农业生态环境,重点整治优势产区主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消生态环境,使主要“菜篮子”产品产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蔬菜、水果、粮油、茶叶、奶类、水产品、畜禽及其制成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基本达到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基本解决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生长激素滥用、重金属超标以及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和水产品药物残留、贝类产品受污染的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自治区、市(地)、县(市)三级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地级市各类市场的“菜篮子”产品基本实现标识销售。 
  新阶段我区“菜篮子”工作的任务是:以保障长期稳定供给为目标,以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为核心,加快实现由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保证卫生安全转变,逐步实现由阶段性供求平衡向建立长期稳定供给机制转变,让城乡居民长期稳定地吃上品种多、质量优、供给充裕的“放心菜”、“放心肉”,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提高我区“莱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主要措施 
  完成新阶段我区“菜篮子”工作任务,实现“两个转变”,必须对“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行标准化生产。 
  1.抓紧制(修)订“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简化、选优”的原则,参照国际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加快制(修)订我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地方标准,尽快完善“菜篮子”质量卫生安全的标准体系,使我区主要“菜篮子”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都有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加快“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推广实施。各地要加快“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步伐,尽快实现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我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采用国家标准(即市场准入标准)和国际标准(即优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重点控制农药、兽药、鱼药、添加剂、重金属、亚硝酸盐等残留不超过限量标准。建设“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发展产业化经营,通过基地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引导农民进行“菜篮子”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加工和销售,大力推进全区“菜篮子”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产业化运行,确保“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 
  (二)加快“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监测工作。 
  1.加快“菜篮子”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各地要加快建立起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自检、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委托检验和执法机关监督抽查相结合的“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加快和完善自治区级“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各地级市要建立地区性“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检测机构,并指导和扶持所辖县(市)建立县(市)级“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检测机构,主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要开展“菜篮子”产品的快速检测,保障我区“菜篮子”产品在产地和销地实行质量卫生安全的有效检测。 
  2.加大“菜篮子”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力度,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各地要加强“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测,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引导和指导“菜篮子”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进行严格自检,规范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为;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积极引导其依法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检测,出具客观、科学、准确、公正的检测数据和结论。要加强“菜篮子”产品检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强制检验检测制度,实行“菜篮子”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卫生安全监控。 
  3.建立“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追溯制度。“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产品质量卫生安全记录,要有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保证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可追溯性。对质量卫生安全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各地要重点在“菜篮子”产销龙头企业(包括市场)和种养大户试行“菜篮子”质量卫生安全追溯制度,并逐步向面上推广,加快实现我区“菜篮子”产品产地和销地全面推行质量卫生安全追溯制度。 
  4.推行“菜篮子”产品认证认可和产品标识制度。规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认可和认证标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及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各地要在“菜篮子”产品产销龙头企业推行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和对“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识实行有效的管理。 
  (三)加强对“菜篮子”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确保“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 
  1.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监测和保护。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的监测,及时有效地防治农业生产环境污染,切实改善“菜篮子”产品产地生态环境。要加快开展“菜篮子”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工作,对达不到环境质量标准的生产区域要限期进行整治,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退出“菜篮子”产品生产。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活动的县(市),要先进行产地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菜篮子”产品产地及周边地区环境保护和执法监管力度,严格禁止向“菜篮子”产品产地排放重金属废液、放射性废水、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有害气体及其他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要加强对“菜篮子”产品供水水质的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污染农业生产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2.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各地要严格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农资专业市场,加强和规范市场管理。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局等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限用农业投入品名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指导农民群众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以保障“菜篮子”产品的安全生产。 
  3.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加工业的监管。各地要从“菜篮子’产品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必备条件抓起,强化开业条件审查,对生产过程加强监管,实行产品出厂强制检验制度,严把加工源头关,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打击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4.加强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各地要建立高效运转、快速反应、安全无害的动植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健全动植物病虫害测报预警与防治机构和队伍。加强种植业、畜牧水产养殖业生产中的疫病净化和环境消毒工作。强化对猪、牛、羊等畜禽的免疫、检疫和疫病监测,加快无规定疫病示范区建设。要充分发挥植保、兽医等基层技术队伍及各类农业技术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食用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水平。 
  (四)建立安全的“菜篮子”产品产销经营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1.建立安全的“菜篮子”产品产销经营体制。各地要建立“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和企业自律机制,严格审定“菜篮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条件。“菜篮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确保“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各地要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织农户建设“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菜篮子”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加工和销售。 
  2.加快“菜篮子”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现代营销方式和流通形式。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菜篮子”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功能齐全、管理先进、辐射面广的“菜篮子’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地批发市场,完善现有骨干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批发市场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电子统一结算等新的交易方式和手段。鼓励和扶持“菜篮子”产品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 
  3.严把“菜篮子”产品的市场入口关。各地要加强对蔬菜、瓜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药物残留的检测监测工作,检测合格的产品在市场设专销区销售,逐步建设一批“放心市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交易,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进入市场销售的“菜篮子”产品,应有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或检疫证明;不能证明是卫生安全产品的,有关生产经营者应主动送检,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进入市场。进入市场销售的“菜篮子”加工产品,还应具有生产企业(地址)、生产日期、储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成份和技术指标(包括农用药物残留限量指标)等能够说明产品真实情况的信息。 
  4.规范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秩序。各类经营“菜篮子”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食品零售店应建立进货检验制度,禁止经销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的产品。各地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撤销一切不合理的关卡,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保证“菜篮子”产品的顺畅流通。 
  (五)加强“菜篮子”产品进出口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国际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菜篮子”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努力扩大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质、特色“菜篮子”产品的生产,提高“菜篮子”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要做好对“菜篮子”产品出口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认证工作,并对出口产品实施有效的检验检疫。要加强对进出口“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仓储企业的注册登记,严格检验检疫工作,严防境外动植物病虫害侵入,确保我区“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六)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引进与推广,推进“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技术的应用。 
  各地要围绕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加快优质、高抗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等新品种的选育与推广,加强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水产畜牧业投入品和“菜篮子”产品加工、包装、运输和储藏(保鲜)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畜禽水产养殖中疾病的综合防治技术,示范推广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加大“菜篮子”产品产销相关技术的培训和示范推广力度,促进各项相关技术的集成推广,为“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七)完善“菜篮子”产品发展的鼓励和扶持政策。 
  各地要根据新阶段稳定“菜篮子”产品供给和提高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的鼓励和扶持政策。积极开展“菜篮子”产品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完善检验检测和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菜篮子”产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要加强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区、时效性强,延伸到乡镇、村屯、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经营大户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各级农业、水产畜牧和经贸部门要搞好“菜篮子”产品供求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指导区域间产销衔接,引导“菜篮子”产品生产结构调整。各级农业、水产畜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要依法定期对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菜篮子”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将抽检和查处结果逐级向国务院“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三、切实加强对“莱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 
  “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新阶段我区“菜篮子”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加快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和政策措施。要突出抓好“菜篮子”产品标准体系、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市场体系、认证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设。加大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三绿工程”工作力度,努力促进我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加强领导,实行“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市长(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菜篮子”工作的领导,把保证供给和保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作为市长和主产区行政首长的责任目标,切实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抓好“菜篮子”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行政首长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严格实行“菜篮子”工作责任制、责任考评和追究制度,为确保“菜篮子”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三)健全有关规章,保障“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完善与“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相关的规章,做到有章可循。当前要加强对禁用、限用农业投人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严厉查处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菜篮子”产品的行为,保证“莱篮子”产品的安全生产。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紧密配合。 
  各级农业、水产畜牧、农垦等部门是“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农药、兽药、鱼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对“菜篮子”产品的检验检疫,会同经贸部门牵头协调“菜篮子”发展的政策措施。经贸部门要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管理和监督,加强“菜篮子”产品加工、流通业的技术改造,查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对重要“菜篮子”产品供求进行宏观调控。卫生部门要完善“菜篮子”产品的卫生标准和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审核发放“菜篮子”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对市场上销售的“菜篮子”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抽查和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查处假冒伪劣“菜篮子”产品,以及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菜篮子”产品等违法行为。质检部门要组织与“菜篮子”产品有关的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加工的质量卫生安全的抽查、监管,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进一步规范与“菜篮子”产品认证认可有关的监管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口“菜篮子”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水产畜牧、农垦等部门制定“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标准和监管办法,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源基础设施建设,重视“菜篮子”产品生产用水水源的检测与监督管理,保证“菜篮子”产品生产的供水质量。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检验检测、产品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财政部门要加大“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的投入,保证执法经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监督管理。金融、财税部门要完善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进出口的政策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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