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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布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11-14 生效日期: 1983-11-14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3]206号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特布告如下:

  一、对匕首、弹簧刀(跳刀)、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牛角刀及其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实行管制。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上述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出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或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三、机械加工工业使用的三棱刮刀、屠宰等特种行业使用的各种匕首、尖刀,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发给生产或使用证,凭证才能生产、经营和购买,并仅限于在生产或工作场所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携带出工作场所。

  四、少数民族传统生活习惯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如携带到本民族聚居地区以外或者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以及进入影剧院、运动场、旅社、公园等公共场所时,应将刀具交由有关部门代为保管,离走时原物发还。

  五、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对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使用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刀具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是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本布告公布后,凡制造、销售属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因工作需要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到公安机关登记补办有关手续。三个月内不补办手续,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管管制范围内刀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没收其刀具,并根据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论处。
  七、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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