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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国税局等关于对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 2002-07-31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2]198号

 
  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及打击“三假”的要求,针对近期我市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猖獗的现状,现就做好在全市范围内对此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安排部署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近一时期来,在我市火车南站、华凌市场等商铺较多、客流量较大的地方多次发生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许多地方出现了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小广告或名片;一些有组织、有规模、隐蔽性极强的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谋求非法利益。这些违法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我市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环境,侵蚀了国家的税收,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三假”的重要性,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对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谋求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和打击,坚决遏制其蔓延势头,务求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为确保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由财政、国税、地税、公安、工商、技术监督、检察、法院、新闻媒体等部门组成我市打击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 
  二、专项整治的时间及对象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2002年7月20日—10月30日。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及对象: 
  1、火车南站、华凌市场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2、各类集贸市场内的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3、各类以广告、名片“招揽”非法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4、各类非法印制、倒卖发票的违法行为; 
  5、企事业单位存在的倒卖、非法代开发票及取得倒卖、非法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一)宣传工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众信息网宣传发票正确领购、使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社会危害,宣传打击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意义及目的,公布举报电话及举报奖励措施,发动全社会形成打击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组织工作。国地税应及时结合本部门发票管理实际,重点对建筑、餐饮等容易取得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业调查了解,掌握案源信息,并上报专项整治办公室。专项整治办公室根据案源信息认真分析研究,本着深挖细究、除根治本的原则,制定周密的组织实施方案,及时开展查处工作,力争做到发现一户、查处一户、打击一户。 
  (三)查处工作。对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由公安部门依法取证,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移送有关部门从严、从快、从重地予以处理。专项整治办公室要及时将查处的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起到威慑震撼的作用。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选派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参与此项工作,并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通力协作、互相配合,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召集联络协调会,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进展及查处情况。 
  (三)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专项整治办公室要尽快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案例材料书面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四)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要对打击倒卖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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