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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销行政性收费票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1 生效日期: 2002-03-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地级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省局拟对2000年至2001年度各单位使用的行政性收费票据进行核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对2000年至2001年使用过的各种票据进行认真清理、审查、登记造册,并将票据核销表于4月10日前报省局票据中心。逾期不按时上报的,不安排核销。 
  二、严肃纪律。在核销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对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或损毁财政票据的要在核销前以书面材料说明,并上报省局。 
  三、依次核销。各单位票据销毁时,由省局会同省财政厅派人到各市核销,并在指定销毁点进行销毁,严禁擅自销毁。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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