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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证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3 生效日期: 2000-08-03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0]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体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证券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年八月三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证券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证券工作,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有效地促进企业制度创新和加速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的优化升级和持续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证券工作的总体要求 
  综合运用证券市场在资源配置、机制创新、直接融资、资本运作等方面的功能,加大扶持力度,把上市公司培养成为经济实力强、技术创新能力强、能发挥行业龙头作用的强势企业和企业集团;将一批运作规范、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培育成新的上市资源,争取快上市、多上市;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机构,为证券市场发展提供良好服务。通过上市公司的重组优化和新的上市公司不断增加,在我市形成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上市公司群体,使之成为我市企业制度创新和发展的主体,在两三年内形成能够影响和带动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力量。 
  二、公司体制规范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对其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作为资本运营机构。授权后的资本运营机构作为权属企业国有资产的授权人,对权属企业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等出资人权利,并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统一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二)对董事会人员的产生实行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公有股权代表或董事候选人由授权经营机构派出,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董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实行聘任制。 
  (三)股份有限公司要与控股股东实行人、财、物分开,做到人员不交叉,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人代表兼任,经理、财务主管、副经理等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与股东单位双重任职,控股股东不得与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在一般竞争性领域,除了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必须控股的公司外,公有股比例较大的上市公司,在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转让大部分或全部国有股。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由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会同有关部门对竞标者及投标方案进行论证和考察,按规定程序进行。中标者在大宗股权受让时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 
  (五)抓好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退出试点工作,鼓励公司内部员工持有公司股份,尤其鼓励经营者、技术骨干、营销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多持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公司股份,在职期间不得转让;企业内部员工认购的股金原则上要一次性缴足;通过银行贷款出资的,不得以本企业资产作担保。探索建立投资性的企业法人组织统一持有内部员工所持公司股份。逐步扩大在公有股控股的公司试行股票期权制度。 
  (六)扩大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的股票期权制度试点。探索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中实行期股、期权制度。 
  三、公司结构优化 
  (一)鼓励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通过资产划拨、资产置换、收购兼并等方式,将科技含量高、经营业绩优良的企业或资产注入本公司,不断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 
  (二)鼓励省内外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优势企业,特别是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市上市公司参股或控股。 
  (三)推动股份公司实施“产、学、研”联合,支持有实力、有参与资产经营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股、控股和收购公司股权。 
  (四)凡是有利于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资产重组,银行应给予信贷支持。对市场潜力大、效益特别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参股控股上市公司,并注入高新技术的,对其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省以上政府部门立项或确认,可提供财政贴息贷款。 
  (五)鼓励优势企业、优质资产、优秀人才向上市公司集中,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在政策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六)认真解决好我市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资产质量差、历史包袱沉重的问题。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兼并破产等方式,尽快处理母公司中的不良资产,使母公司中至少培育形成3一5家优势企业,以保证集团内部资本的有效运作。 
  (七)上市公司改制前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改制后为母公司中的劣势企业注资而形成的不良资产,应尽快进行资产置换或剥离。剥离的不良资产可通过资产划拨的方式进行处置,也可通过改制使其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企业办的公益性事业,应尽快划归地方管理。 
  (八)上市公司剥离出来的企业,因经营不善需要破产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纳入政策性破产计划,对不能纳入政策性破产计划的企业,可依法实施破产。 
  (九)对上市公司因结构调整而产生的富余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优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享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政策。 
  (十)确保上市公司配股权,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增发新股。上市公司配股时,应按国家规定的配股比例实施,可将企业留用的国有股分红资金作为配股资金。若国家股配股资金仍有缺口,可选择优势企业以实物资产形式配股,也可从其他方面筹集资金,避免因配股资金不足而失去配股权。提高募集资金使用质量,上市公司要按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承诺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如确需改变使用方向的,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四、上市资源培植 
  (一)把培植上市资源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制订培植上市资源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公司在规范运作、技术创新、发展潜力等方面的基本标准,以利于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选育和对企业发展的引导。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凡是运作规范、经营状况优良、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企业都可入选。根据后备企业情况,选择好主板、二板或境外市场的不同目标,列入发展规划,并通过指导、资本运作等手段,进行跟踪培植。 
  (三)做好尚未改制的优势企业的改制工作。有关部门要提供从改制、规范运作到上市的一条龙服务。 
  (四)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要以环保、新材料、精细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及机电一体化等新兴行业为重点。通过行政协调,政策扶持等办法,引导企业向新兴产业转移。对于企业引进有较大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要提供金融和财政支持。对实行重大产业转换,引入高新技术,能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发挥龙头作用的企业,可以提供财政贴息贷款。 
  (五)加强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带动作用,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六)对上市后备企业中的不良资产,可通过划拨、核销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办法进行处理,同时注入优质资产,促其达到上市条件。 
  (七)充分利用我市摘牌公司的有关政策,选择优良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捆绑上市。尚不具备条件的要逐个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各种有效手段进行培育。力争使有发展前景的摘牌公司3一5年内实现上市。 
  (八)指导上市后备企业在理顺资产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按《公司》、《证券法》等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进行规范运作,把上市与体制创新结合起来,以规范促发展。 
  (九)引入风险投资机制,吸引国内风险投资基金参与我市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建立淄博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发挥好中小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作用。 
  (十)股份有限公司要加强与券商和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在企业改制、资本运作、项目选择、资金投向等各个方面,请中介机构指导和论证,与他们长期合作,共同发展。中介机构要通过自我发展、联合合并,上规模、上档次,提升资质资格。要逐步改善中介机构的执业环境,依法执业,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加强证券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尽快提高有关方面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证券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条件的股份公司应建立专门的证券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证券和上市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证券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来抓,做到组织领导明确,规划方案可行,措施办法到位,监督指导及时。 
  (二)成立淄博市证券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和金融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和结构优化进行协调指导;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研究调度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研究制订证券工作计划,统一部署全市证券工作任务。 
  (三)市证券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包括掌握证券和上市工作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的基础资料,起草制订证券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企业改制公司上市及资产重组的实施工作等。 
  (四)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范围负责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搞好协调配套,相互配合,为开创我市证券工作新局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淄博市体改委 
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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