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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03 生效日期: 1987-01-03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治区劳动局拟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这四个<<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试行,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与国务院发布的四个<<暂行规定>>同时实施,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国营企业、国营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营农、林、牧、渔场暂不实施。 
  在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过程中,要继续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本着“改革要坚决,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工作要扎实”的精神,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掌握中央、自治区的各项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为适应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需要,要继续抓紧各级劳动部门的组织建设,尽快建立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充实和加强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抓紧人员配备和干部培训工作。 
  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实际领导负责制的要求,精心部署,精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抓好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将贯彻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情况和问题报告自治区劳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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