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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交易和权属登记环节查验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3 生效日期: 2000-04-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0]第213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原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按照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契约的购房人必须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予办理其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自1999年12月29日起,各交易管理部门应在审核查收购房者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后,方可为其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将"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收存在房屋交易档案中。 
  权属登记部门在为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核验其"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附件: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票样 
 
 
二000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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