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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08 生效日期: 1993-07-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省证券市场有了较快发展,融资能力不断提高,对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证券市场的管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我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与领导 
  省证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管委)是对全省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研究拟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提出计划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工作;拟定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特别是股票自营业务进行监管,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对省内企业向国外发行股票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证券统计,研究分析证券市场形势。 
  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证券工作的职责分工是:省计委根据省证管委的建议进行综合平衡,编报证券计划;省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同时报省证管委备案;省财政厅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省证管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格;省体改委负责拟定股份制试点的法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股份制试点企业。 
  二、严格规范证券发行上市程序 
  为了确保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质量,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准备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由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荐,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核后,向省证管委提出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申请,由省证管委在国家下达给我省的规模内审批;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中国证监会进行资格复审后,由国家同意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委员会审核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报省证管委,15日内无异议即可发行。 
  省财政厅归口管理国债,负责国债的发行、兑付和流通转让。地方企业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经省信誉评级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计委、省证管委联合审批。证券的发行必须按上述程序和分工,在国家规模内,经过严格财务审核、信用评级,按照产业政策要求从严掌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突破规模。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发行主体和代理单位可自主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干预其正常业务活动。 
  三、开放证券市场,加强法规建设 
  在搞好全国第一家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淄博基金管理公司和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新的投资基金,发行基金证券、可转让证券、信托受益证券,并争取上市交易,进一步丰富、活跃证券市场。加强证券经营机构建设,对现有证券机构要进行股份制改组,壮大势力,扩大网络;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综合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可以兼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可以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各证券经营机构要独立自主、开拓进取、培训人才、提高素质、优质服务、发挥证券市场主力军作用。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这些法规出台后,省证管委要组织有关方面抓紧拟订实施办法。 
  省证管委要组织各有关方面,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订证券市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和改善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证券市场融集资金的积极作用,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要建立证券市场的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系统。积极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学习借鉴境外的成功经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证券市场的规定,对突破国家计划、规模或违反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要严肃处理。对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工作中利用职权违法违纪、营私舞弊的证券从业人员及会计、律师等人员要坚决查处。对证券市场上出现的经济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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